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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6号丨关于实施综合保税区“四自一简”监管创新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6号丨关于实施综合保税区“四自一简”监管创新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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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在综合保税区实施“四自一简”监管改革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加快综合保税区创新升级,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决定在综合保税区实施“四自一简”监管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综合保税区内推行“自主备案、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海关简化核准手续”的“四自一简”监管模式。

二、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企业可适用该模式。

三、企业设立电子账册时,可自主备案商品信息;除系统判别需人工审核外,其余自动完成备案。

四、企业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主确定核销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并在核销盘点前告知海关。

五、企业可自行核定保税货物耗用情况,如实申报并办理核销手续,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对于需缴税的保税货物,企业可通过“自报自缴”方式自主补缴税款。

七、海关将简化业务核准流程,企业可一次性办理分送集报、设备检测、维修及模具外发等备案手续;涉及海关事务担保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八、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海关可暂停企业适用“四自一简”模式:

(一)不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信用条件;

(二)因涉嫌走私被立案调查或侦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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