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在综合保税区实施“四自一简”监管改革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加快综合保税区创新升级,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决定在综合保税区实施“四自一简”监管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综合保税区内推行“自主备案、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海关简化核准手续”的“四自一简”监管模式。
二、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企业可适用该模式。
三、企业设立电子账册时,可自主备案商品信息;除系统判别需人工审核外,其余自动完成备案。
四、企业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主确定核销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并在核销盘点前告知海关。
五、企业可自行核定保税货物耗用情况,如实申报并办理核销手续,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对于需缴税的保税货物,企业可通过“自报自缴”方式自主补缴税款。
七、海关将简化业务核准流程,企业可一次性办理分送集报、设备检测、维修及模具外发等备案手续;涉及海关事务担保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八、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海关可暂停企业适用“四自一简”模式:
(一)不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信用条件;
(二)因涉嫌走私被立案调查或侦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