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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9号丨关于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9号丨关于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9-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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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发布

海关总署明确各类场所摄像头安装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相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并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范适用于水路、公路、航空、铁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快递类监管场所,边民互市业务场所,以及旅客通关、邮检、进境动物隔离检疫等集中作业场地的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与管理。相关场所须建立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视频监控系统,并通过安全设备与海关联网,视频存储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一、适用范围

需安装监控摄像头的场所包括:

  • 各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如水路、公路、航空、铁路、快递类等);
  • 海关集中作业场地(如旅客通关、邮检、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等);
  • 监管场所内的功能区(如查验场地、进口汽车查验区、动植物产品查验区、卫生检疫查验区等);
  • 海关作业现场(如免税品商店、业务大厅、陆路口岸通道、停机坪等)。

二、重点监控区域

海关确定的重点监控范围包括:车辆进出通道及卡口、查验场地、检疫处理场地(不含第三方)、泊位、施解封区、查验地磅、运输工具登临区、航空箱拆板组板区、旅检大厅等。重点区域应保留摄像头点位冗余,确保个别设备故障不影响连续监控。

三、设备与系统要求

监控设备及系统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选型、平台及软件须与海关现有系统兼容,工程设计施工须符合国家标准,接入设备须满足国家安全要求。摄像头选型应符合《海关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HS/T 58),并可根据监管需要提高建设标准。

场所应合理设置摄像头位置和监控范围,采用照明或红外技术保障夜间图像清晰度,并建立符合海关网络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用于安置存储、联网及集成设备。

四、控制权分类

监控摄像头控制权分为“海关专控”和“海关主控”。前者指仅由海关操作摄像头;后者指海关优先控制,其他方不得干扰。

所有与海关联网的摄像头实行编码管理,经营单位须按《海关视频监控摄像头编码规则和图像标识规范》进行统一编码和标识,并依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管理要求》开展日常运维。

五、分类型设置要求

1. 水路运输类
泊位、堆场、仓库、筒仓、卡口、围网、施解封区、检疫处理区等均需设置监控点,确保船舶靠离、货物装卸、人员进出、翻墙抛物等情况可清晰监控。暂不予放行货物仓库及无法封闭区域摄像头为海关专控。

2. 公路运输类
卡口、装卸场地、施解封区、超期货物存放区、检疫处理区等为重点监控区域,摄像头以海关专控为主,确保车牌识别、人员动态、作业过程全程受控。

3. 航空运输类
仓库、装卸区、卡口、围网、检疫处理区等须全覆盖监控。空侧进出口亦需设点,保障全流程可视可控。

4. 铁路运输类
到发线两侧应交叉布设摄像头,实现列车全程连续监控。H986机检区、登临检查区、室内/外作业区等均需设置高点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支持智能识别功能。

5. 快递类
理货区、待查验区、自动分拣线、查验室、放行区等关键节点须设监控点,自动传输设备上线口、下线口及连接通道须全程覆盖,查验室摄像头为海关专控。

6. 边民互市类
卡口、交易区、结算区、申报区、待检区、物流通道等均需设点,申报台摄像头应具备人脸识别功能,保障边民交易与申报行为可追溯。

7. 旅客通关类
旅检大厅各功能区(卫生检疫、申报、查验、集中处置等)须全面布控,配备音频采集功能,实现音视频同步记录。医学排查室、留验室、问讯室等执法区域摄像头为海关专控。

8. 邮检类
邮件装卸、分拨、自动分拣、查验室、毒品检测室、未结关邮件存放区等须设监控点,查验区及处置区摄像头为海关专控。

9.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
围网、卡口、装卸区、隔离作业区、技术用房出入口等须安装摄像头,隔离区四角及中心高点应设云台摄像头,实现全景监控与动物状态观察。

本规范同时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若国家其他管理部门对特定场所监控有规定,从其规定,但不影响海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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