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办事指南
蔬菜、茶叶、大米等主要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需向海关备案,方可供货出口加工企业
什么是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
以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为主要原料的出口食品,其种植场须向海关申请备案。备案获批后,方可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供应原料。
供港澳蔬菜种植场(用于新鲜及保鲜蔬菜)可单独申请“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备案。实施区域化管理的基地,可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向海关推荐备案。
一、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订)
第九十九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2.《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第二十八条:海关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相关单位应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品种目录和条件由海关总署制定。
列入目录的出口食品原料必须来自备案种植场。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备案名单。
注:该办法已于2022年1月1日起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替代。
3.《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56号公告)
备案管理品种包括: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水产品。
4.《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56号公告)
5.《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第四条:海关对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相关单位需向海关备案。
二、办理流程
-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申请及材料;
- 材料齐全的,隶属海关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补正之日为受理日;
- 海关受理后,依据备案条件进行评审;
- 评审合格的,核发备案编号。
三、备案申请条件
1.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行业协会均可申请。种植场须满足以下条件:
- 土地相对固定连片,具备天然或人工隔离带(网),符合当地海关规定的面积要求;
- 大气、土壤、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标准,周边无污染源影响质量安全;
- 设有专人或专责部门管理农药等农业投入品,配备专用存放场所,投入品符合中国或进口国法规;
-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涵盖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管理、疫情疫病监测、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生产与追溯记录等内容;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申请。区域化管理基地可由地方政府推荐备案。须具备以下条件:
- 持有合法用地证明文件;
- 土地固定连片,具备隔离带(网),满足海关规定的面积要求;
- 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标准,周边无影响蔬菜安全的污染源;
- 配备专人管理农业投入品,设有专用存放场所及喷洒工具;
- 建立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投入品管理、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等;
- 配备具有植物保护知识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 具备农药残留检测能力。
四、备案申请材料
1.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
- 备案申请表(原件);
- 种植场平面图(原件);
- 土壤及灌溉用水检测报告(复印件);
- 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原件);
- 常用农业化学品清单(原件);
-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2. 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
- 备案申请表(原件);
- 种植基地示意图、平面图;
- 土壤及灌溉用水检测报告(复印件);
- 植保管理人员资格证明或学历证书(复印件);
- 负责人、经营者及植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 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原件)。
五、备案申请表示例
提供《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及《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表》填写样表,供参考使用。
六、网上申请操作步骤
- 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的“行政相对人统一系统”;
- 填报并提交电子备案申请表及相关附件;
- 备案名单公布后,可在“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系统”或“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
供稿单位:重庆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