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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急急”!"跨境电商企业"海关喊你快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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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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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4月1日起,未按规定办理的相关企业,其海关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息不再有效。

跨境电商企业注意!海关注册登记截止在即

4月1日起未完成手续将影响通关业务

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和《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9号),跨境电子商务新政暂缓期将于3月31日结束。黄埔海关提醒相关企业尽快完成海关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以免自4月1日起影响跨境电商通关业务。

署公告[2018]194号

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应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须委托境内代理人向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如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应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如需开展报关业务,还需办理海关注册登记。

署公告[2018]219号

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须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时提交相关材料。对于在本公告实施前已办理注册或信息登记的企业,须于2019年3月31日前按要求补办注册登记或补充提交资质证书。逾期未办理的,其海关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息将失效。

重要提示:自4月1日起,未按规定完成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的企业,其海关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息不再有效。

企业如有疑问,请及时拨打12360海关热线咨询。

企业登记流程

第一步:
      通过“单一窗口”提交《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或《跨境电商信息登记表》,向所在地海关申请注册登记,成为报关企业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第二步:
      通过企业信息变更作业维护“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类型”和“企业网址”等信息。
      物流企业须提供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银行类支付企业须持有银保监会或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非银行支付机构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且支付业务范围包含“互联网支付”。

供稿:黄埔海关口岸监管处、企业管理处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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