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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征管】关于公布澳门CEPA项下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热点问题解答

【关税征管】关于公布澳门CEPA项下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热点问题解答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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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热点问题解读

海关总署修订澳门CEPA项下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

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扩大零关税适用范围

CEPA

—热点问题解答—

2021年6月16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42号公告,对《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项下部分商品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修订。新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CEPA?

CEPA是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于2003年签署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是我国国家主体与其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首个全面实施的自由贸易协议,也是“一国两制”原则在经贸领域的成功实践,标志着内地与港澳制度性合作进入新阶段。

本次修订涉及哪些商品原产地标准?

此次修订针对海关总署2018年第213号公告附件中HS编码为1806.20、1806.31、1806.32和1806.90的商品原产地标准,调整内容已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

修订后有何影响?

原产地标准由原来的“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调整为:“(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不低于40%,或按累加法计算不低于30%”。该调整扩大了符合原产地规则的商品范围,有助于更多产品享受CEPA框架下的零关税待遇。

当前是否可享受新标准待遇?

不可。公告明确,修订后的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在此日期前进口的商品仍须按照原有标准执行。

海关总署2018年第213号公告是什么?

为落实《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海关总署于2018年发布第213号公告,制定并公布相关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原产地管理,促进两地经贸发展。

供稿单位:哈尔滨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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