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指南
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销售及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办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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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码”上办系列
为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推动实现“窗口办、网上办、指尖办”,现整理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事项办理指南,助力企业高效便捷完成审批流程。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规定国境口岸提供饮食服务的单位须取得卫生检疫机关颁发的卫生许可证;食品、饮用水及其从业人员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明确国境口岸食品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应遵守本法及相关法规规定。
二、设立条件
申请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的单位需满足以下要求:
- 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加工、贮存、销售场所,环境整洁,远离污染源;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标准;
- 配备相应的消毒、更衣、采光、通风、防尘、防鼠、洗涤及废弃物处理设施;
- 工艺流程合理,防止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 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运输中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
- 配备经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进货查验、健康管理、自查制度等。食品生产企业还需建立出厂检验、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餐饮服务单位须制定清洗消毒、操作规程等制度;
- 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申请与审批流程
- 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向所在地海关提交材料,海关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 现场核查:受理后,海关组织不少于2名监督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可整改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不可整改或逾期未改的不予许可。
- 审批决定:根据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结果,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并颁发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四、变更、延续与注销
(一)变更
申请人向原发证海关提交变更申请,材料齐全且真实的,换发新证,原许可证号和有效期不变。
(二)延续
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交延续申请,原发证海关对经营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并换发新证。
(三)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将直接注销许可并公示:
-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 主体资格终止;
- 许可被撤销、撤回或吊销;
- 因不可抗力无法实施许可事项;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注销情形。
被许可人主动申请注销的,经审核后予以注销并公示。
五、办理时限
1. 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理由。
2. 决定准予许可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卫生许可证。
六、操作提示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已接入“互联网+海关”平台,实行线上办理。
办理路径:
登录“互联网+海关”官网(http://online.customs.gov.cn)→ 常用事项 → 行政审批 →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 企业卫生许可申请。
无卡用户需先注册账号。
提交后可通过系统查询办理进度,状态显示“通过”即为审核合格。
系统咨询电话:010-95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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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青岛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