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改后相关热点问题权威解答
涉及检验机构资质、采信目录、境外企业注册变更及出入境健康申报等事项详解

答: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修改决定,已取消“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自当日起,海关总署不再受理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中相关审批功能也已下线。目前,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职责已划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备案及咨询请通过市场监管总局服务热线12315进行。
答:目前,海关总署正依据新修订的《商检法》制定配套管理办法,具体申报条件和程序将另行发布。建议相关机构密切关注海关总署官网、“12360海关热线”公众号或微博获取最新政策动态。
答:根据《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3号令),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须通过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通报。西班牙企业应联系本国农业、食品、环境部,由其向海关总署提交在华注册信息变更申请,海关总署将根据变更内容作出相应处理。
注: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第248号令)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全国海关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对隐瞒或虚假填报健康申明卡等行为依法从严处理。此类行为将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关提醒:请出入境人员如实、完整、准确填写健康申明卡,并配合开展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排查等检疫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