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俄罗斯全境大豆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玉米、水稻、大豆和油菜籽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补充条款》规定,现允许从俄罗斯全境进口用于加工的大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俄罗斯大豆须产自俄罗斯所有合法产区,仅限用于加工用途。
二、进口大豆不得携带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详见附件)。
三、运输方式可采用水路、铁路、公路或航空,装载工具须符合我国检疫和防疫要求。
四、其他检验检疫要求按原质检总局2016年第8号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19年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