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青稞挂面)生产企业通关指南
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二条: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2号: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简化审批流程。
申请条件:
- 注册地在中国境内的拟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 建立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包含食品防护计划,确保生产、加工、储存全过程持续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进口国要求。
申请材料:
提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加盖公章),提供原件及电子版各一份。
办理流程:
- 申请备案: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核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 备案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地址变更的,须在15日内通过系统向原发证海关申请变更,审核通过后予以更新。
- 备案注销:需注销备案的企业,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
操作步骤:
- 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进入一体化平台(http://qgs.customs.gov.cn:10081/efpe/login),完成企业用户注册与登录。

- 注册信息:按系统提示填写并提交企业基本信息。

- 进入备案系统:访问中国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

- 选择初次申请:填写相关信息,上传完整材料并提交申请。

- 查询进度:随时登录系统查看业务办理状态。

- 查看通知书:在“我的通知书”中查阅并打印加盖电子印章的法律文书。

二、出口食品通用申报要求
申报范围:包括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原料及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涵盖糖果、坚果、肉制品、罐头、面制品、蜜饯、蜂产品、乳制品、饮料、酒类、保健食品、冷冻食品等,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药品。
设定依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管理要求:
- 海关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原料种植场实施备案管理。
- 出口食品须接受监督抽检,实施分类管理和诚信管理。
- 未依法备案或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出口。
- 出口食品包装和运输方式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并经检验检疫合格。
- 运输易腐烂变质或冷冻食品的集装箱、船舶、车辆等,承运人须在装运前申请适载检验;未经检验或不合格的,不得装运。
申报要求:出口商或其代理人凭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原料供货证明等文件,向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申报。申报时须按品名、规格、数量/重量、生产日期逐一列明。
三、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流程
设定依据:《食品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出口商须取得《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
申请材料:线上提交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扫描件。
办理流程:
- 出口前申报:出口商或其代理人向生产企业所在地或组货地隶属海关提交相关凭证,按品名、规格、数量/重量、生产日期逐项申报。
- 现场检验检疫:
- 现场查验:核查货证相符性、感官性状、包装、数量、运输工具及存放场所卫生状况。
- 抽样检验:根据系统指令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
- 综合评定:结合风险预警、企业信用、现场查验及检测结果进行评估。
- 评定合格:生成电子底账,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 评定不合格:签发不合格通知单,不准出口。
- 证书签发:由隶属海关拟制证稿,经审核后出具正式证书。
- 复验申请: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主管海关、上一级海关或海关总署申请复验,依据《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海关总署第240号令修正)执行。
注:本指南内容如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最新法律法规为准。
供稿单位:拉萨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