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标本入境须知:这些规定必须了解
携带动植物标本进出境需谨慎,依法申报方可通行
精美的动植物标本常令人爱不释手,但携带入境需格外注意相关规定。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多数动植物标本禁止或限制携带进境,通关前务必了解三大要点:是否允许入境、所需申报材料及现场通关要求。
一、能否携带入境?
根据农业农村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动植物标本原则上禁止携带或寄递进境。确需进境的,须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持有输出国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
此外,依据《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地区的相关物品不得进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号),濒危和珍贵的动植物标本属于限制进境、禁止出境物品。
涉及物种包括:CITES附录所列物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物种,具体以最新版本为准。
二、通关所需材料
若携带的标本属于《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物种,须提前申领并出示《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接受海关监管。
三、现场通关要求
根据《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携带动植物标本入境必须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规定,旅客应在海关检查前主动申报濒危、珍贵动植物标本。未申报或藏匿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属禁止类物品的,予以没收或责令退回;属限制类物品的,按相关法规进行检疫查验。
对于防腐处理的动物标本,海关将依据原质检总局《关于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公告》(2015年第41号)实施检验检疫,核查申报信息、产地疫情、防腐情况等,合格后方可放行。
CITES公约简介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于1973年在美国华盛顿签署,又称“华盛顿公约”,旨在通过分级管理和许可证制度实现野生物种贸易的可持续利用。
CITES将受保护物种分为三个附录:
- 附录一:濒临灭绝的物种,禁止国际商业贸易;
- 附录二:目前未濒危但需管制贸易的物种,防止其数量进一步下降;
- 附录三:由成员国提出、需区域性贸易管控的物种。
中国于1980年加入该公约,1981年4月8日正式生效。
海关提示
建议旅客在出入境前详细了解相关政策,如有疑问可拨打海关服务热线12360咨询,避免因违规携带物品造成不便。
转载请注明来源“12360海关热线”
注: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单位:青岛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