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意大利牛肉检验检疫要求
中国对意大利输华牛肉的全链条监管标准

一、检验检疫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同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意大利共和国卫生部关于中国从意大利输入牛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的双边规定。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允许进口的产品为30月龄以下牛的冷冻和冰鲜剔骨骨骼肌肉,即屠宰后去除皮(毛)、内脏、头、尾及四肢(腕关节以下)的骨骼肌肉部分。
禁止进口绞肉、肉糜、碎肉、下角料、机械分割肉及其他副产品。
三、生产企业注册
向中国出口牛肉的屠宰、分割、加工和储存企业,须符合中意两国兽医与公共卫生法规要求,并经海关总署注册。获准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官网查询。
四、检验检疫要求
(一)动物来源要求
- 出生、饲养并屠宰于意大利,具备唯一身份标识,可追溯至原农场;
- 来自无疯牛病风险的农场,非病例或可疑病例及其后代,也不属于同群牛(出生前后12个月内同一农场出生或共用饲料的牛);
- 所在农场在规定期限内无双方关注的动物疫病临床病例,未受检疫限制或移动管控;
- 未饲喂含反刍动物肉骨粉和油渣的饲料,未使用中意两国禁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 屠宰前至少14天未接种炭疽活疫苗;
- 屠宰时年龄小于30月龄。
(二)屠宰加工要求
- 按中意法规实施宰前宰后检验,结果合格;
- 屠宰牛健康无传染病症状,胴体与脏器无病理变化,主要淋巴结和腺体已摘除;
- 未采用向脑腔注射压缩空气击昏或脊髓刺死方式;
- 高风险物质(如扁桃体、回肠末端)按欧盟及意大利法规以防止污染的方式去除。
(三)安全卫生要求
- 兽药、农药、重金属、环境污染物等残留不得超过中国、欧盟及意大利规定的最高限量,不得检出禁用物质;
- 产品不得被致病微生物污染,符合三国法律要求;
- 产品卫生安全,适合人类食用。
五、包装要求
- 使用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
- 内包装标明品名、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须以中文标注产品名、产地国、规格、产地(具体到省/市)、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储存温度,并加施意大利官方肉类检验标识;
- 预包装产品应符合中国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法规;
- 冰鲜牛肉无论是否真空包装均须符合中意包装卫生标准,保质期分别不超过120天(真空)和14天(非真空),并在包装明确标识。
六、证书要求
每批进口牛肉须随附意大利主管部门出具的官方兽医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中意兽医卫生、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双边议定书规定。
七、储存运输要求
- 输华牛肉应在专用区域储存,明显标识;
- 冷冻牛肉中心温度不高于-15℃,冰鲜牛肉中心温度保持在0℃至4℃之间;
- 装箱后施加意大利主管部门认可的铅封,铅封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
- 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包或更换包装。
海关提示
更多准入信息可登录海关总署官网,查询“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
供稿单位:青岛海关、天津海关、北京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