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滞报金政策解读:申报时限、计征标准与减免条件
全面解析海关滞报金征收规则及企业可享的减免政策
一、什么是滞报金
进口货物超过海关规定申报期限即构成滞报,需依法缴纳滞报金。符合法定减免情形的,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减免,经审核后可予以全部或部分免除。
二、进口货物申报时限
滞报金按日计征,起征日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截止日为海关接受申报之日,起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
- 邮运进口货物:自邮政企业向海关申报总包之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
- 转关运输货物(进境地申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
- 转关运输货物(指运地申报):自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15日;邮运转关在指运地申报的,以邮政申报总包之日起第15日为准。
- 删单重报:经批准撤销原报关单重新申报的,以撤销之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
- 未按时递交纸质单证导致电子报关单被撤销并重报的,仍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
三、滞报金计算方式
滞报金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日计算,不足人民币1元部分免予计征,最低起征点为50元。
计算公式:滞报金 = 完税价格 × 0.5‰ × 滞报天数
四、可申请减免滞报金的情形
● 政府主管部门贸易管理政策变更或延迟签发许可证件,导致无法及时申报的;
● 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救灾物资、社会公益类特殊货物;
● 因不可抗力导致收货人无法按时申报;
● 因海关或司法、执法部门工作原因影响申报;
● 其他经海关批准的特殊情况。
五、不予征收滞报金的情形
- 收货人超三个月未申报,货物已被依法变卖,余款上缴国库;
- 在申报期内提供有效担保并在担保期内完成手续;
- 因删单重报产生的滞报;
- 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进口货物;
- 应缴滞报金金额不足50元。
六、滞报金减免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减免滞报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 减免滞报金申请书;
- 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文件;
- 进口许可证件复印件(如配额、免税证明等);
- 报关单证;
- 滞报金缴款通知书复印件。
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告知承诺制。申请人选择该方式的,仅需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无需再提供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相关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0号附件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附件2)
- 《关于明确进口环节滞报金补征起点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6号)
- 《关于实施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1号)
供稿单位:黄埔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