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发布新版禁止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新名录强化生物安全防控,明确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为防止动植物疫病及有害生物传入,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保障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进行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第470号)。
新《名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进(过)境旅客、进境交通运输工具司乘人员、自境外进入边民互市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人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随身携带或分离托运,以及通过邮递、快件和跨境电商直购进口等寄递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原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712号同时废止。
农业农村部与海关总署将基于风险评估,对《名录》实施动态调整,持续加强动植物疫情和外来物种入侵防控。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