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防疫物资通关指南(最新政策汇总)
海关总署联合多部门发布防疫物资出口监管要求,企业须知申报要点及合规路径
为加强出口防疫物资质量安全监管,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药监局等部门陆续发布多项公告。现对相关政策进行梳理汇总,形成出口防疫物资通关指南,供企业参考,助力合规高效通关。
一、主要政策依据
-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对“6307900010”等商品编号项下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
二、企业出口基本条件
出口企业需具备海关注册编码(慈善机构可申请临时编码),并办理无纸化通关法人卡。获取编码需满足以下条件:
- 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
- 向商务部门申请取得出口经营权;
- 在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账户开户许可;
- 完成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三、“单一窗口”申报提示更新
企业在“单一窗口”申报非医用口罩时,系统将弹出提示:“申报出口的非医用口罩是否符合国外标准,请确认”,并提供“是”或“否”选项,企业应据实选择。
若申报产品符合国外标准,但企业未列入商务部提供的生产企业清单,系统将不予受理申报。
四、防疫物资出口申报要求
(一)医用防疫物资
商品申报规范:品名应如实填写为“品牌+型号+医用口罩/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检测试剂盒需注明具体检测方法及HS编码,如“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盒(XXX法)(HS:38220090)”。口罩成交数量按“个”申报。
随附单证要求:
- 适用第5号公告的5类物资:
a. 已获国内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须提供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注册证明(可通过国家药监局官网查询验证);
b. 未获国内注册但取得国外认证的,须提交中英文出口声明,且生产企业须列入商务部公布的国外认证生产企业清单(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官网动态更新);
c. 进口后复出口的,须提交进口注册证明及出口声明。
- 适用第53号公告的7类物资(不含第5号公告范围):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明及质量安全承诺声明。
(二)非医用防疫物资
商品申报规范:品名为“品牌+型号+非医用口罩”,成交数量按“个”申报。
随附单证要求:生产企业若在商务部确认的国外认证清单内,或虽不在清单内但符合中国质量标准,须提交出口方与进口方共同签署的声明文件。
五、重要提示
- 第12号公告是对第5号公告的补充和完善,两项公告同步执行。医用物资出口若按中国标准,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书;若按国外标准,生产企业须列入商务部公布的国外认证企业清单。
- 2020年4月26日前签订的非医用口罩合同,可不强制要求生产企业在商务部清单内,但报关时须提交双方共同声明。
- 4月26日后签订的合同,若生产企业未列入商务部清单,须明确产品执行标准:按国外标准出口的,企业必须进入清单;按非国外标准出口的,只要不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不合格产品企业名单内,并提交双方声明,即可出口。
供稿单位:成都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