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物资出口报关政策解读:明确申报要求与监管要点
海关最新规定汇总,助力合规高效通关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2020年第5号公告及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对列明的医疗物资出口实施特殊监管措施。与一般出口法检商品不同,新增法检的医疗物资一般无需实施产地检验,报关时也无需提供出口电子底账。
01 重点防疫物资出口要求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等五类医疗物资,企业向海关申报时须提供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及出口医疗物资质量安全声明。其中,新冠病毒检测试剂还需提供药监部门出具的出口销售证明。自2020年4月26日起,依据商务部等三部门第12号公告,若产品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企业须提交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的书面承诺,海关将对照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官网动态更新的生产企业清单予以验放。
02 非“5号公告”范围内的法检医疗物资
除上述五类物资外,其他属于法检目录的医疗物资,企业在报关时应在商品名称栏注明用途及是否为医用,并提交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或备案证明以及质量安全承诺书。
03 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特殊监管要求
新冠病毒检测试剂作为出入境特殊物品,出口前需申请并取得《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但以疫情防控为目的用于诊断、治疗、预防新冠肺炎的疫苗、血液制品和试剂等,可凭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特别批准文件免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04 政府间协议项下装运前检验要求
属于政府间协议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商品,在出口报关前必须通过“单一窗口”申请出具出口电子底账,否则海关无法签发《装运前检验证书》。
郑重提示
(1) 同一HS编码下同时包含医疗与非医疗物资的,应依据生产制造标准而非使用用途判断是否按医用申报。
(2) 未按规定提交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明及质量安全承诺声明的,海关将实施严密监管。
(3) 企业须如实申报,严禁将医用物资伪报为非医用;一经查实,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 提交的质量安全承诺声明中,须明确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5) 为提升通关效率,建议企业在申报时同步提供我国医疗器械备案证明及进口国注册证明的官方查询方式,便于海关核验。
供稿单位:天津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