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实施中国-智利AEO互认公告
自2021年10月8日起,中智海关相互认可AEO企业并提供通关便利
2021年3月,中国与智利海关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智利共和国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智利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决定自2021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智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为双方AEO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智利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AEO企业,中国海关亦认可智利海关认定的AEO企业。
二、双方海关在进出口通关时,向对方AEO企业给予以下便利措施:减少单证审核、适用较低查验率以加快通关;对需查验货物优先安排;设立海关联络员协助解决通关问题;在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快速通关。
三、与智利有进出口业务的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应将AEO编码(格式为AEOCN+10位中国企业编码,如AEOCN0123456789)告知智利贸易伙伴,由其按智利海关要求申报,以便享受通关便利。
四、中国企业自智利AEO企业进口货物时,应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编码”及水/空运舱单“发货人AEO编码”栏填写智利企业AEO编码;出口至智利AEO企业时,应在出口报关单“境外收货人编码”及舱单“收货人AEO编码”栏填写相应信息。填写格式为:“CL+10位数字编码”,例如“CL0123456789”。中国海关核实后将给予相应通关便利。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9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