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指南
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平台开放备案申请,助力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建设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支持“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项目建设,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平台已重新开放“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事项,持续优化供港澳种植、养殖基地及加工厂备案服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继续了解以下备案相关信息。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海关总署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列入目录的出口食品原料应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
-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海关对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相关单位需向海关备案。
备案范围
适用于供港澳的新鲜和保鲜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仅限简单清洗、包装类操作,不含深加工或半加工蔬菜制品)。
申请条件
- 企业周边无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污染源,生产用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 厂区配备洗手消毒、防蝇、防虫、防鼠设施,生产区与生活区隔离;
- 车间面积与生产能力相匹配,布局合理,排水通畅,地面使用防滑、坚固、不透水且无毒材料;
- 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产品溯源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等;
- 从业人员符合食品行业健康要求;
- 具备农药残留检测能力。
申请材料
- 《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申请表》(需上传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 企业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及主要设备照片(可上传电子文件)。
申请途径
申请人向所在地海关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网上申报入口: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
办理流程
- 企业向所在地海关提交备案申请及相关材料;
- 材料齐全的,海关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
- 海关依据《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进行审核;
- 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
注意事项
- 企业厂址或办公地点变更的,应申请备案变更;
- 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或生产车间发生变动的,需重新申请备案;
- 备案证书有效期为4年,企业应在到期前30日内提出延续申请。
系统操作指引(以初次申请为例)
- 登录“单一窗口”平台,进入“标准版应用” → “企业资质” → “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模块;
- 点击左侧菜单“进出口食品安全”,选择“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进入“备案登记申请”页面;
- 按要求填写表单信息;
- 填写完成后点击“暂存”,再进入“文件上传”界面上传所需附件;
- 上传完毕返回表单页面,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申报”。
温馨提示
- 可通过“企业申请单查询”功能查看申请状态及海关回执;
- 备案变更、延续、注销等业务可在对应模块中办理。
转载请注明来源“12360海关热线”
注: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单位:广州海关 黄埔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