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新模式
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优化加工贸易管理机制
为顺应加工贸易企业发展需求,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80号公告,决定自2021年10月15日起全面推广以“企业集团”为单元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该模式以信息化系统为载体,围绕企业集团实际运营需求实施整体监管。
一、企业集团定义
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包含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在内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包括牵头企业和成员企业。牵头企业须经成员企业授权,负责向海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具备较强的内部协调与管理能力。
二、适用条件
申请企业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牵头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为高级认证企业,成员企业不得为失信企业;
(二)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完备的信息化系统,货物流、数据流清晰可追溯,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三)不涉及对加工贸易资质或数量有限制的商品,如关税配额农产品、原油、铜矿砂及其精矿、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生皮等。
三、备案材料
牵头企业应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
(一)《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备案表》;
(二)成员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三)成员企业的持股、出资或其他证明材料。
四、监管便利措施
1. 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时,备注栏标注“企业集团”,并注明牵头企业全称及海关编码;也可由集团内一家企业统一设立。
2. 保税料件可在集团内企业间流转,采用余料结转或深加工结转方式办理手续,核注清单备注“结转至(自)企业集团内XX企业”。
3. 加工贸易货物可在集团内已备案场所存放,相关记录需留存备查。
4. 符合串换条件的保税料件可由集团内企业自行串换处置;经所有权人授权,来料加工料件亦可串换。
5. 集团内企业间外发加工无需再向海关备案,全部工序外发不再提供担保;成品、剩余料件及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可不运回原企业。
6. 处于监管期内的进口不作价设备可在集团内调配使用,办理结转手续时应在申报表及核注清单中备注流向信息。
7. 担保形式多样化,企业可选择保证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等方式。
五、海关监管方式
海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开展稽核查,或对部分企业单独实施。对电子账册管理企业,海关依风险确定下厂核销比率和抽盘比例。
六、变更与退出机制
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时,牵头企业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经确认后,成员企业或整个企业集团可申请退出该监管模式。
七、资格取消情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可取消其牵头企业或成员企业资格:
(一)不再符合第三条所列条件;
(二)未按规定办理保税货物流转、存储、外发加工等手续,或未妥善保存相关单证与数据。
被取消资格的企业当年不得重新申请;若1年内有2家以上成员企业被取消资格,海关可认定该集团整体不符合监管要求,取消其企业集团监管模式资格。
八、过渡安排
此前已开展试点的企业按本公告统一执行。对于暂不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允许继续适用,但须在2022年12月31日前达标,否则将被取消试点资格。
九、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未尽事项依照加工贸易一般规定执行。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