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旧机电产品监管政策解读
明确范围、检验要求及合规要点
什么是旧机电产品?
旧机电产品包括:已使用(不含调试测试设备)但仍具功能和使用价值的;未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未使用但因长期存放导致部件明显损耗的;新旧部件混装的;以及经过翻新的机电产品。
特别提醒:判断是否为旧机电不能仅看是否使用过,外观较新但过质保期或存放过久造成有形损耗的产品也属于旧机电范畴。
图为旧船用雷达主机
进口监管要求
1. 列入《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的产品,禁止进口。
2. 列入原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145号《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中《管理措施表2》的产品,须实施装运前检验、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以到货检验结果为准。
3. 其他未列入上述目录的旧机电产品可进口,无需装运前检验,仅需进行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
特别提醒:海关总署不指定任何装运前检验机构。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查询产品是否需装运前检验,并查看已在海关备案的检验机构名单。
目的地检验内容
图为海关查验进口旧挖掘机
目的地检验由属地海关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主要包括一致性核查与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含能源效率)等项目的合格评定。
一、一致性核查:核对产品外观、包装、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产地;抽查实际用途。
二、安全项目检验:检查表面缺陷、安全标识;检测静止与运行状态下的电气及机械安全;评估设备运行可靠性与稳定性。
三、卫生与环保项目检验:检查卫生状况;检测运行时的噪声、粉尘、辐射及排放物是否达标;核查是否符合国家能源效率限定标准。
检验结果处理:
- 检验合格的,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或使用;
- 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责令销毁或退运;
- 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复检合格后方可销售或使用。
特别提醒:进口旧成套设备前应确保不夹带废旧电线电缆、旧压力容器等禁进物品;发货人须在出口前清除设备所附土壤、杂草等禁止进境物;配备压缩机的制冷设备不得使用氯氟烃类制冷剂。
供稿单位:宁波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