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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征管】RCEP生效倒计时——这些关税减让政策你得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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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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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RCEP将于2022年1月1日对十国生效

我国已签署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11月2日,东盟秘书处作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保管机构发布通知,宣布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6个东盟成员国,以及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已正式提交核准书,达到协定生效条件。根据规定,RCEP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对上述十国生效。


RCEP是我国迄今已签署的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生效后,其关税减让将与其他优惠贸易安排并行实施。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政策,优化供应链布局,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

一、RCEP整体关税减让承诺

RCEP各缔约方的关税承诺分为两类:一类为“统一减让”,即同一产品对所有缔约方适用相同的降税安排,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采用此模式;另一类为“国别减让”,即对不同缔约方实行差异化的降税安排,中国、日本、韩国、印度尼西亚、越南、菲律宾、泰国采用此模式。这意味着原产于不同缔约方的货物在进口时可能适用不同的协定税率。

二、降税模式

RCEP降税模式主要包括四种:协定生效立即降为零、过渡期内逐步降为零(过渡期多为10年、15年或20年)、部分降税以及例外产品不降税。各国根据产品类别采取不同方式推进关税削减。

三、我国与其他缔约方的关税减让情况

中国对其他RCEP缔约方实施不同程度的关税减让,涵盖多个重点行业产品。同时,其他缔约方也对中国出口货物作出相应关税减免承诺。

中方对其他缔约方降税一览表

注:百分比数据为按税目计降税产品比例。

其他缔约方对中方降税一览表

注:百分比数据为按税目计降税产品比例。

四、企业如何用好RCEP关税优惠政策

RCEP与其他优惠贸易协定并行实施,各协定在关税减让幅度和原产地规则方面存在差异。企业应结合自身进出口产品特点,综合评估各项协定下的税率水平与合规要求,择优适用最优政策路径。

(一)择优适用优惠贸易协定,享受进口关税优惠

以韩国为例,RCEP生效后,中国与韩国之间存在RCEP、中韩自贸协定、亚太贸易协定三项优惠安排。同一原产国的相同货物在不同协定下可能适用不同税率和原产地标准。进口企业需精准比对,选择最有利的协定申请关税优惠,并确保货物符合相应原产地规则。

(二)充分利用出口关税减让,增强市场竞争力

RCEP缔约方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关税减免有助于提升价格优势。出口企业应关注目标市场的关税减让清单,评估产品是否满足原产地要求。如不满足,可考虑调整原材料来源,增加区域内成分占比,并评估合规成本。此外,企业可在商务谈判中将关税红利纳入定价策略,与海外客户共享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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