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联合发布新版《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
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
海关总署官网发布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21年第50号,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相关义务,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三部门共同修订并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自2021年11月1日起,《名录》所列物质将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从事相关物质进出口的企业须按要求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商务部或其委托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原《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一批至第六批文件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25日
附件: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