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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注意!这些食品添加剂还是危险化学品

【商品检验】注意!这些食品添加剂还是危险化学品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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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注意!这些食品添加剂还是危险化学品

食品添加剂的“双面性”:既是食品原料也是危险化学品

部分食品添加剂兼具危险化学品属性,进出口需同时满足双重监管要求

食品添加剂是现代食品工业的重要基础原料,在提升食品品质、改善加工工艺、延长保质期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然而,部分食品添加剂因具有易燃、腐蚀性或毒性等特性,同时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在进出口环节需接受食品添加剂和危险化学品的双重检验监管。

以下为几种常见兼具危险化学品属性的食品添加剂及其监管要点。

什么是食品添加剂?

根据《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色、香、味、质构,或用于防腐、保鲜及加工工艺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质,包括酸度调节剂、抗氧化剂、防腐剂等22类。

需注意,“三聚氰胺”“苏丹红”等非法添加物不属于食品添加剂范畴。合法合规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可放心食用。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常见食品添加剂

亚硝酸钠

作为护色剂和防腐剂,用于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等。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为第2492项(CAS号:7632-00-0),具氧化性固体、急性毒性及水生环境危害特性。联合国TDG分类为第5.1类氧化性物质和第6.1类毒性物质,联合国编号1500,包装类别Ⅲ。

氢氧化钾

作为酸度调节剂,用于调制乳粉、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为第1667项(CAS号:1310-58-3),具皮肤腐蚀/刺激、严重眼损伤风险。TDG归为第8类腐蚀性物质,联合国编号1813,包装类别Ⅱ。

硫磺

用于水果干类、蜜饯凉果的熏蒸漂白,实际起效成分为二氧化硫。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为第1290项(CAS号:7704-34-9),属易燃固体。TDG归为第4.1类易燃固体,联合国编号1350,包装类别Ⅲ。

乙酸乙酯

作为食品用合成香料和加工助剂,用于配制酒、酵母抽提物提取。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为第2651项(CAS号:141-78-6),具易燃液体、眼刺激及特异性靶器官毒性。TDG归为第3类易燃液体,联合国编号1173,包装类别Ⅱ。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要求

依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129号公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须实施法定检验。企业在进出口上述兼具危险化学品属性的食品添加剂时,必须如实申报其危险属性,并提交相关材料。

以亚硝酸钠为例:

  • 进口需提供:《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中文危险公示标签、中文安全数据单样本等;
  • 出口需提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样本,以及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海关检验内容包括:

  1. 成分信息、物理化学特性、危险类别是否合规;
  2. 是否张贴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内容是否规范;
  3. 包装型式、标记、类别、规格及使用状况是否符合运输规则要求。

未按规定申报或提交材料的,海关将依据《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要求

作为食品添加剂进出口的危险化学品,还需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规:

  • 进口产品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出口产品应符合进口国标准或合同约定,并遵守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要求。

企业申报时应提供:用途声明或贸易合同、成分说明(进口)、检验合格证明(出口)、营业执照或许可证、标签说明书样本等。涉及检疫的还需提供相应合规材料。

海关将对产品名称、数量、标签、包装等实施现场查验,并抽取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验证质量规格、安全卫生项目及标签真实性。

海关提醒:除上述品种外,其他具有易燃、腐蚀性或毒性的食品添加剂也可能属于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主动开展分类鉴别,对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产品,须同时满足食品添加剂和危险化学品的双重监管要求,如实申报。若货物虽归入食品添加剂税则号列但实际用于工业用途,也应准确申报并提供仅用于工业用途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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