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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0号丨关于防止立陶宛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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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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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发布防止立陶宛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禁止输入立陶宛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严防疫情传入

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立陶宛近期发生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公告,实施以下措施: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立陶宛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包括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通过寄递或携带方式将立陶宛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来自立陶宛的禽类及其产品,须作封存处理,在境内停留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废弃物、泔水等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发现疫情的,依法实施防疫消毒。

四、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立陶宛禽类及其产品,须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五、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六、各海关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管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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