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概况介绍
RCEP发展进程、文本框架及关税减让政策解读
01 RCEP发展进程
- 2012年,东盟发起《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谈判,历时八年,涵盖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及东盟十国。
- 2020年11月15日,15个亚太国家正式签署RCEP。
- 2021年3月22日,中国完成协定核准,成为首批批准国之一。
- 2022年1月1日,RCEP正式生效,标志着全球最大自由贸易区落地实施。
02 RCEP文本框架
RCEP协定文本共20章,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等领域,全文约1.4万页,由序言、正文章节及4个市场准入承诺附件构成,构建了全面、现代、高质量的区域经贸规则体系。
03 RCEP签署的重要意义
- 彰显多边主义与自由贸易的胜利;
- 是我国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关键平台;
- 为各缔约方提供经济增长与互利共赢的新动力。
进口货物享受RCEP优惠税率需满足以下三项条件:
- 产品在降税清单范围内:可通过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查询《关税承诺表》;
- 具备RCEP原产资格:依据海关总署令第254、255号及相关公告确定原产地规则;
- 满足享惠程序要求:报关时申明原产资格,提交有效的原产地证明(证书或声明),并符合直接运输规定。
04 RCEP货物贸易关税减让政策
(一)整体关税减让安排
RCEP以2014年最惠国关税税率为基准,各成员采用“统一减让”或“国别减让”方式实施降税。“统一减让”适用于部分成员对所有RCEP原产货物适用相同税率,“国别减让”则针对不同缔约方设定差异化降税安排。
(二)降税模式
RCEP降税主要分为四类:协定生效立即降为零、过渡期内逐步降为零、部分降税和例外产品。总体来看,超过90%的税目将最终实现零关税,其中大部分将在协定生效后立即或10年内取消。
(三)关税承诺表分析
部分商品可适用多个自贸协定,如中泰进出口货物可选择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或RCEP。建议企业通过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对比税率,自主选择最优协定,最大化享受关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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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宁波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