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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监管通关】“无代价抵偿货物” (代码3100)操作指南

【货物监管通关】“无代价抵偿货物” (代码3100)操作指南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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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无代价抵偿货物” (代码3100)

“无代价抵偿货物”(代码3100)操作指南

海关监管方式解读与申报实务

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需更换时,海关设立“无代价抵偿货物”(监管方式代码3100)专门用于此类情形。本文系统梳理其适用范围、申报要求及征税规则,助力企业合规高效通关。

一、适用范围

定义:指进出口货物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由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不适用情形:
  1. 来料加工、进料加工项下的料件或成品退换,应分别使用“来料料件退换”(0300)、“进料料件退换”(0700)、“来料成品退换”(4400)、“进料成品退换”(4600)等专用监管方式。
  2. 原货物退运出进境环节,监管方式应申报为“其他”(9900)。

二、申报期限

纳税义务人须在原进出口合同约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内,向海关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手续。

三、申报随附材料

进口申报需提交:
  1. 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2. 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或交由海关处理的放弃证明(短少情况除外);
  3. 原进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征免税证明”;
  4. 买卖双方签署的索赔协议;
  5. 必要时,提供具备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文件。
出口申报需提交:
  1. 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2.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短少情形无需提供);
  3. 原出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征免税证明”;
  4. 买卖双方签署的索赔协议;
  5. 必要时,提供相关商品检验证明文件。

四、征税管理规定

申报时限同第二条。若抵偿货物与原货物不完全一致但税则号列未变,经海关审核理由正当,按原计税条件审定完税价格:
  • 应征税款高于原税款的,补缴差额;
  • 低于原税款且卖方补偿货款的,可申请退还相应税款差额;未补偿货款的,不予退税。
如原货物未退运也未放弃,须按申报当日税率和汇率对原货物重新估价征税。

五、注意事项

  1. 属于《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货物,须提供出入境货物通关单。
  2. 进口报关单征免性质填报“一般征税”(101)或“其他法定”(299);出口填报“其他法定”(299)。
  3. 补偿货物与退运货物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须填写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号。

六、常见问题解答

Q:抵偿货物与原货物不完全相符怎么办?
A:需向海关说明原因。若税则号列未变,海关将按规定重新审定完税价格并处理税款差额。 Q:原货物未退运如何计税?
A:对原货物按申报当日税率、汇率重新估价征税。 Q:合同未约定索赔期限如何处理?
A: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买方应在实际收到货物起两年内通知卖方,否则丧失索赔权利(除非与合同保证期冲突)。 Q:已获减免税的货物能否申报无代价抵偿?
A:不能。若已享受减免税且卖方另行赔偿货物,赔偿货物须照章征税。 Q:“无代价抵偿货物”与“退运货物”有何区别?
A:“无代价抵偿货物”为“换货”,原货退运,新货更换,已征税款不退;“退运货物”为“退货”,原状退回并退还已征税款,后续重进出口视为新货物,需重新征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转载请注明来源“12360海关热线”

注: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单位:天津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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