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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20号丨关于防止爱沙尼亚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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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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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发布防止爱沙尼亚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公告

禁止输入爱沙尼亚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严防H5N8亚型疫情传入

近日,爱沙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发生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公告,采取多项措施防止疫情传入。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爱沙尼亚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包括源于禽类且未经充分加工或仍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通过寄递或携带方式将爱沙尼亚禽类及其产品带入我国。一经发现,一律退回或销毁。

三、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发现相关禽类产品,须作封存处理(自用禽肉除外,但不得带离运输工具)。在我国停留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使用。废弃物、泔水等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若发现疫情,依法对受污染区域实施消毒处理。

四、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爱沙尼亚禽类及其产品,须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五、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各海关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管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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