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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进口再生钢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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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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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规范再生钢铁原料的进口管理,推动我国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等五部委于2020年12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

再生钢铁原料:绿色炼钢的重要资源与进口标准解析

国家标准实施推动高质量发展,明确分类与技术要求

再生钢铁原料是废钢铁经分类回收和加工处理后,可直接作为铁素资源入炉使用的炉料产品。相比铁矿石炼钢,使用再生钢铁原料能显著降低污染物排放,是唯一可替代铁矿石的可再生铁素资源,对推动钢铁工业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再生钢铁原料》国家标准(GB/T 39733-2020)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规范进口管理,海关总署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相关规定,明确符合标准的再生钢铁原料可按普通商品进口,不再视为固体废物;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则禁止进口。

税则归类与监管条件

根据2021年版税则,再生钢铁原料归入税则号列7204项下。符合GB/T 39733-2020标准的产品监管条件为A,检验检疫类别为M,无需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即可进口;不符合标准者监管条件为9A,禁止入境。

分类体系与牌号对应

依据国家标准,再生钢铁原料按理化性质分为七大类共18个牌号,涵盖不同物理规格、来源及加工方式。牌号与商品编码无直接对应关系,进口企业需准确掌握原料特性,如实申报。

标准中列举了典型原料来源实例,便于企业对照确定适用牌号。

关键技术要求与控制指标

贮存方式:应分类存放,防止混杂。

放射性污染物控制

  • 不得混入放射性物质;
  • 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不超过当地天然本底值+0.25 µGy/h;
  • 表面α放射性污染平均值≤0.04 Bq/cm²,β放射性污染平均值≤0.4 Bq/cm²(以300 cm²区域计)。

爆炸性物品:严禁混入。

危险废物限制

  • 不得混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废物;
  • 不得混入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其他危险废物(依据GB 5085.1~5085.6鉴别);
  • 危险废物总重量不得超过原料总重的0.01%。

夹杂物要求:外观应清洁,不得明显混有废纸、废塑料、废纤维等非金属夹杂物,具体限值依各牌号规定执行。

GB/T 39733-2020标准在术语定义、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验收规则及质量证明书等方面作出全面规定,为再生钢铁原料的规范化进口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相关企业应严格依标采购,确保优质可再生铁素资源顺利通关,助力行业绿色转型升级。

供稿单位:青岛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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