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推广铁路进出境快速通关模式
提升中欧班列转关效率,推动国际物流通道畅通
为促进中欧班列发展,提升境内段铁路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通行效率和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5号公告,决定全面推广实施铁路进出境快速通关(简称“快通”)业务模式。该政策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
根据公告,铁路运营企业可根据需要申请开展快通业务,由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按规定向海关传输铁路舱单电子数据。海关通过审核、放行、核销舱单数据实现对货物转关的监管,企业无需另行申报办理转关手续。
在进境快通方面,运营企业须在规定时限前向列车负责人提供相关电子数据信息;列车负责人需在原始舱单入库后、进境前传输进境快速通关信息。货物装载提离进境地前,需完成进境快速通关载运信息传输。货物运抵指运地后,若因运输损耗或查验差异符合舱单变更条件,可向指运地海关申请修改原始舱单数据。
在出境快通方面,运营企业应在预配舱单传输时限前告知相关信息;列车负责人须在预配舱单入库后传输出境快速通关信息。货物运抵启运地后需传输启运到货信息,经海关放行后方可装运提离。提离启运地时应传输出境快速通关载运信息,运抵出境地时传输运抵报告,并在运抵正常后传输出境装载舱单数据。
公告明确,快通货物可根据实际需求申请舱单归并或分票。禁止或限制开展转关的货物不得办理快通业务;不符合快通条件的,相关方应向海关申请删除已传输的快通数据。
如遇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传输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凭纸质单证办理转关手续,待系统恢复后补传相关数据。
附件包括《进出境快速通关运营企业提前告知数据项》等五项数据规范文件,供企业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