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新系统上线:特殊物品出入境申报须知
新规范实施,企业通关需重点关注检验检疫编码、审批单号等关键要素
随着《生物安全法》的施行及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快速发展,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已成为海关重点监管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规定,相关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检疫,凭审批单办理通关手续;未经许可,不得进出境。
为提升口岸检疫效能和通关效率,海关已正式上线“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与分析系统”(新系统),原“海关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系统”(旧系统)将逐步停用。
重点一:新系统须按新规范申报
通过旧系统申领的审批单仍按原有规范申报报关单,人工核销;而通过新系统申领的审批单,必须按照新的填报规范进行申报,以实现自动核销。
新填报规范自2022年4月8日起启用。判断是否为新系统审批单的关键特征是:审批单号倒数第五位为“5”,例如“埔准202250001”。
重点二:需重点关注的申报要素
01 检验检疫编码
出入境特殊物品报关时,必须补充填报13位检验检疫编码,该编码是核心审单依据,无论进境或出境均需准确填写。
须在产品资质中填报审批单号。企业已取得特殊物品审批单的,通关时必须在报关单“产品资质”栏如实填写审批单号等相关信息;个别无需办理审批单的情形除外。
产品资质信息须完整填写,包括:
- 许可证编号:填写审批单号;
- 核销货物序号:对应审批单中的货物序号,多品名逐一匹配;
- 核销数量及单位:与审批单及实际申报货物保持一致。
系统将依据填报内容逐条核销审批单数量,企业应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02 出口填报电子底账
特殊物品出口报检后生成电子底账,企业在申报报关单时应同步填写电子底账编号。
03 收发货人信息一致
使用新系统申领的审批单,报关单上的境内收发货人须与审批单一致;消费使用单位可与审批单上使用单位一致,否则可能导致退单。
04 启运国/抵运国一致
考虑到三方贸易等情况,审批单上的贸易国别应与报关单的启运国或抵运国保持一致。
重点三:核销申请不得在报关前操作
新系统审批单在报关前无需也不得申请核销,否则可能导致重复核销、核注数量不足等问题。
企业可通过新系统“审批单详情—物品信息”查看自动核销状态。如出现异常,应及时提交人工核销申请,并联系报关口岸海关完成数量核扣。
总结
企业在办理特殊物品出入境报关时,应在报关单中准确填写以下信息:审批单号、中文名称、检验检疫编码、收发货人及其组织机构代码、数量、数量单位、出入境类型、贸易国别。
若遇退单,请根据提示仔细核对填报内容与审批单信息的一致性,确保符合新系统申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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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黄埔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