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松材线虫发生国家松木植物检疫新规解读
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110号公告,明确进口松木检疫要求,防范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传入
松材线虫(Bursaphelenchus xylophilus)是我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及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引发的松材线虫病具有极强破坏性,严重威胁我国森林生态安全和林业生产。为有效防范疫情传入,海关总署于2021年12月16日发布《关于进口松材线虫发生国家松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2021年第110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一、检疫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s)
二、商品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学名Pinus spp.(松属)的松木,包括原木和锯材。
三、适用国家
加拿大、日本、韩国、墨西哥、葡萄牙、西班牙、美国。
四、出口前检疫要求
(一)原木
- 输出国官方须对每批输华原木取样进行松材线虫实验室检测。检出者不得出口。
- 未检出的,须在出口前使用溴甲烷或硫酰氟实施熏蒸处理,杀灭天牛等有害生物。
(二)锯材
- 须在出口前实施热处理,确保杀灭松材线虫及天牛等有害生物。
- 未实施热处理的,按原木要求进行实验室检测和熏蒸处理。
(三)检疫处理监管
熏蒸或热处理须在输出国植物检疫主管部门监管下进行,确保处理有效性。
(四)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 合格货物须由输出国官方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 经检测与熏蒸处理的,证书须注明熏蒸剂种类、时间、温度、剂量,并附加声明:“该批松木已取样进行实验室检测,未检出松材线虫。”
- 经热处理的锯材,证书须注明中心温度及持续时间。
五、进境检疫要求
- 进口松木须从指定口岸进境,且口岸位于我国松材线虫疫区范围内。
- 海关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 依法实施现场检疫并取样进行松材线虫实验室检测,合格后准予进境。
- 如检出活体松材线虫或天牛等有害生物,该批货物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海关总署将通报输出国,并视情暂停相关企业或产区进口资格。
六、动态风险评估机制
海关总署将根据全球松材线虫疫情发展及我国口岸截获情况,开展风险评估,并适时调整检疫措施。
附:进口松材线虫发生国家松木指定口岸名单
江苏省:连云港(赣榆港、燕尾港、新东方码头)、南京(龙潭码头、新生圩港)。
浙江省:宁波北仑港、舟山港、温州港、台州港。
福建省:福州港(马尾、江阴)。
山东省:黄岛港、日照港、日照岚山港、董家口港。
广东省:佛山南海三山港、肇庆新港、黄埔港、东莞港、珠海湾仔港、汕头广澳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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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青岛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