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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6号丨关于实施中国-阿联酋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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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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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9年7月,中国与阿联酋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联邦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阿联酋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2年2月14日起正式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实施中国-阿联酋AEO互认

自2022年2月14日起,中阿海关相互给予认证企业通关便利

2019年7月,中国与阿联酋海关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联邦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阿联酋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决定自2022年2月14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阿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阿联酋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阿联酋海关AEO认证的企业为互认企业。

二、双方海关在进口通关时,向对方AEO企业提供以下便利措施:降低单证审核率和货物查验率;优先安排实货检查;设立海关联络员协助解决通关问题;在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三、中国AEO企业向阿联酋出口时,应将AEO编码(格式:AEOCN+10位中国企业编码,如AEOCN1234567890)告知进口商,由其向阿联酋海关申报,以享受通关便利。

四、中国企业从阿联酋AEO企业进口时,应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编码”栏及水、空运舱单“发货人AEO编码”栏填写阿联酋AEO编码,格式为“AE+7位数字编码”,例如“AE1234567”,以便中国海关识别并实施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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