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药进出口监管政策解读
海关验核《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办理流程及申报要点
随着海关总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我国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已精简至41种,其中38种实现联网核查。农业农村部签发的《农药进出口通知单》为法定监管证件之一,由海关在进出口环节依法验核。
一、定义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国家农业主管部门对用于预防、消灭或控制农业、林业病虫草害及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及其制剂实施监督管理,海关依法对进出口农药进行监管。
二、适用范围
管理范围涵盖原药、制剂和成品,具体目录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公告第416号)。列入《鹿特丹公约》监管范围的农药品种,以及我国已禁用或严格限用的农药,须按公约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三、申领材料与流程
受理条件:
- 申请主体须为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进出口企业或具备进出口资质的农药生产企业;
- 所涉农药应在我国完成登记,或获得农业农村部许可。
申请材料:
- 企业信息采集: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金农工程系统录入企业资质、海关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农药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 通知单申请材料:
- 《农药进出口通知单申请表》(在线打印);
- 出口委托书(非自营企业提供)或进口产品质量保证书;
- 农药登记证(复印件);
- 进出口外贸合同(复印件);
- 农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境外原产地证明。
注:以上材料各提交一份。
办理流程:
- 申请:企业通过“单一窗口”或金农工程系统提交申请,并将纸质材料寄送至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 受理:收到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确认;
- 审核: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 制单:审核通过后出具《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并编号;
- 数据发送:系统自动将电子数据推送至海关总署。
四、向海关申报方式
取得《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后,企业在进出口申报时,应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如实填报证件信息。系统将自动比对,若申报内容与证件不符,将提示比对失败。
五、申报注意事项
- 海关凭农业农村部签发的《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办理手续,未取得证件不得进出口;
- 通知单实行“一批一证”制,有效期3个月,内容不得修改,确需变更须换发新证;
- 报关时在“随附单据”栏填写监管证件代码“S”,并在编号栏填写通知单号码;
- 列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版)》但备注“列入《农药进出口管理目录》的商品除外”的,不得以跨境电商零售方式进口;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非特殊区域之间进出农药,须办理通知单;与境外之间进出的,除列入《鹿特丹公约》外,其余无需办理。区内企业经营活动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海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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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重庆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