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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中国进口智利牛肉检验检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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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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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进口智利牛肉检验检疫要求壹检验检疫依据 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

中国进口智利牛肉检验检疫要求

全面解析准入条件、产品范围及监管标准

一、检验检疫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规章,结合《中智关于中国从智利输入牛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制定本检验检疫要求。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允许进口冷冻和冰鲜剔骨及带骨骨骼肌(指牛经宰杀、放血后去除毛、内脏、头尾及四肢腕关节以下部分的躯体),以及以下牛副产品:牛心、牛肝、牛肾、牛头肉、牛软骨、牛心管、牛食管、牛气管、牛舌、牛唇、牛脸颊肉、牛蹄筋、牛横膈膜、牛尾。

禁止输华产品:碎肉、肉糜、绞肉、下角料、机械分离肉及不可食用牛副产品。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牛肉的屠宰、分割、加工和贮存企业须位于智利境内,在智方监管下符合中智两国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企业必须获得中方注册,未注册企业不得对华出口。

四、检验检疫要求

1. 动物疫病管理

智利为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认可的非免疫无口蹄疫区、小反刍兽疫无疫区,且被认定为牛海绵状脑病(BSE)风险可忽略国家。境内无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结节性皮肤病和牛瘟。

2. 活牛来源要求

输华牛肉所用活牛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出生、饲养并屠宰于智利,具备唯一身份标识,可追溯至来源农场;
  2. 来自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布鲁氏菌病、Q热、结核病、副结核病、炭疽、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牛生殖道弯曲杆菌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和牛白血病,且近24个月无旋毛虫病临床病例的农场;
  3. 宰前6个月内,所在场所未因OIE或中智法规列明疫病受到检疫限制或监测;
  4. 屠宰前至少14天未接种炭疽活疫苗;
  5. 从未饲喂含反刍动物来源的肉骨粉和油渣;
  6. 未使用中智两国禁止或未批准的兽药及饲料添加剂;
  7. 运输及屠宰过程中未接触不符合要求的牛或其他动物。

3. 加工过程要求

  • 牛只须在中方注册企业进行屠宰、分割、加工和贮存;
  • 来源牛需通过宰前宰后检查,健康无疫病,胴体无病理变化,主要淋巴和腺体组织已去除;
  • 脑、头骨、眼睛、脊髓、扁桃体和回肠末端须有效去除,不得污染产品;
  • 胴体屠宰后须在≥2℃环境下预冷熟化至少24小时,中心温度维持在2℃~4℃,背最长肌pH值低于6.0;
  • 不得使用向脑腔注射空气或脊髓刺死方式击昏;
  • 执行智利国家残留监控计划,确保兽药、农药、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残留不超过中智法规及国际标准限值;
  • 产品无致病微生物或核辐射污染,符合两国安全标准;
  • 不得与其他动物产品、非注册企业产品或非输华产品共线加工;
  • 产品应卫生安全,适合人类食用;
  • 在重大公共卫生疫情(如新冠肺炎)期间,企业应遵循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指南,定期开展员工检测,落实原料接收、加工、包装、贮存、运输全过程防控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4. 贮存要求

输华牛肉须存放在冷库专用区域,并有明显标识。

五、证书要求

每集装箱牛肉须随附至少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中智兽医与公共卫生法规。证书须以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出具,格式内容需双方事先认可。

智方须向中方备案官方检疫印章印模、证书样本、授权签证兽医名单及其签名式样、防伪说明及电子证书发送邮箱。如有变更,应提前一个月通报。

证书签发后48小时内,智方须通过指定途径将电子信息发送至中国海关,确保数据安全准确。

六、包装、贮存、运输及标识要求

  • 包装材料须全新并符合中智及国际卫生标准;内包装应有牢固清晰的中英文或中西文标识,标明品名、产地国、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须以中文标明产品名、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贮存温度,并加施智利官方检验检疫标识;预包装产品还需符合中国预包装食品标签法规。
  • 包装、贮存、运输全过程须防止污染,运输工具应清洁无异味,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冷冻牛肉中心温度不高于-15℃,冰鲜牛肉保持在0℃~4℃;集装箱须在智方监督下加封,封识号注明于证书,运输途中不得拆包换装。
  • 冰鲜牛肉无论是否真空或气调包装,均须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智利包装规范;出口商应在包装上明确标注保质期:真空包装不超过120天,非真空包装不超过14天。

七、其他要求(适用于可食用牛副产品)

加工卫生总体要求:

  1. 所有副产品须属于人类可食用范畴,符合中智法律法规;
  2. 建立覆盖牛副产品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3. 实现从农场到加工厂的全程可追溯;
  4. 仅限中方注册企业生产,其副产品专用车间须获中方认可;
  5. 纳入智利国家残留、污染物及微生物监控计划,并定期向中方提交年度报告;
  6. 按供人食用标准加工处理,建立并实施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如HACCP)。

加工过程具体要求:

  1. 设施要求:设有独立加工车间或区域,与牛肉分割隔离;车间面积与产能匹配,设备卫生达标,工艺布局合理,避免交叉污染;配备专用预冷设施、包装间;牛蹄、牛尾处理间应配置浸烫池、脱毛机和清洗设备。
  2. 人员管理:按流程配置人员,不同洁净区人员不得串岗。
  3. 温度控制:预冷间0℃~4℃;加工分割间、包装间≤12℃(烫洗车间除外);冻结间≤-28℃;冷藏库≤-18℃;冻结时间和终产品中心温度与同品种牛肉一致;内脏预冷后中心温度<3℃;清洗用水≥40℃,消毒用水≥82℃;运输工具应具备制冷保温功能。
  4. 产品处理:副产品须充分清洗修整,表面无病变组织、分泌物、伤斑、脓包、淋巴结、粪污、胆污及其他异物(如塑料、金属);清洗后不得与非食用产品同区加工;出口产品须按种类单独包装,专区存放并明显标识。
  5. 卫生控制:企业应制定微生物监测计划,保存记录并建立数据库,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相关微生物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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