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解读
强化监管优化服务,助力双循环发展新格局
海关总署于2022年1月1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自同年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聚焦强化监管与优化服务,旨在提升综合保税区营商环境,推动其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深度融入“双循环”发展格局,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
主要亮点解读
继承原有管理制度核心内容
《管理办法》延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核心条款,确保综合保税区管理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固化现行监管政策措施
整合分散在各类规范性文件中的监管政策,集中明确适用规则,便于企业清晰掌握并按需使用。
体现机构改革后海关职能调整
新增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制定依据,明确检疫环节在进出境一线实施,强化国门安全;对检验制度作出原则性规定,完善全链条监管体系。
预留创新发展空间
结合当前发展实际需求,调整条文内容,为餐饮、日用消费品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引入提供制度支持,为未来业态创新预留政策空间。
强调协同治理机制
明确海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同时,不影响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依职权开展管理工作,推动形成多方协同治理格局。
重点新增条款解析
拓展业务范围
在原有业务基础上,依据国发〔2019〕3号文件,新增融资租赁、跨境电商、期货保税交割等新兴业态,支持各综合保税区因地制宜探索特色化发展路径。
实施选择性征收关税
允许区内企业加工货物出区时,自主选择按成品或对应进口料件缴纳关税,降低内销成本。同时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一旦成为试点企业,涉及含保税货物的成品内销,须按保税货物入区时状态补缴税款及缓税利息。
优化分送集报制度
将申报周期由每月延长至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集中申报,缴税时间相应后移,且适用申报当日的税率和汇率,有助于企业合理安排资金流,提升运营效率。
上述内容为《管理办法》部分重点解读,后续将持续深入解析相关政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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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南京海关、济南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天津海关
审核单位:海关总署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