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对虾及虾制品进口要求全面解析
熟虾免许可,生虾与BBC虾须严格合规
— 虾产品安全审查要求 —
出口澳大利亚的虾及虾制品需符合《1992年进口食品控制法》及《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FSC)相关规定。根据法规,农业、水和环境部可对进口虾类产品实施检查或检测,确保其符合生物安全与食品安全要求。
2017年1月,澳大利亚因生物安全风险暂停生虾进口。同年7月7日起,在满足新条件的前提下恢复进口。2018年9月28日起,裹粉、裹浆或裹糠(BBC)虾实施额外进口管制。2020年7月1日,相关部门进一步更新虾类进口条件。
Ⅰ 进口许可(Import Permit)
熟虾及其制品
■ 无需进口许可证
生虾及其制品
■ 进口前须取得有效进口许可证
■ 无证货物到岸后将被退运或销毁
许可部门:澳大利亚农业、水和环境部
申请材料包括:
- 进口商与出口商名称及地址
- 商品描述
- 填写完整的《供人类食用的虾调查问卷》(可通过BICON系统下载)
BBC虾(裹粉、裹浆、裹糠虾)
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信息用于评估:
- 包装上的商品名(含品牌)
- 完整成分清单及各成分占比
- 加工流程图或详细工艺说明
- 每款产品提供3张彩色照片:冷冻状态、解冻状态、解冻后包裹层分离情况
- 成品包装正反面彩色照片或销售标签PDF文件
半熟制BBC虾附加要求:
需接受官方评估,确认:
- 半熟处理在裹粉/浆/糠之后进行
- 热处理时间与温度符合规定
充分半熟处理的产品,到岸后可免除WSSV和YHV1病毒检测。参考“温度-时间”参数如下:
更多信息请访问澳大利亚生物安全进口条件数据库(BICON):
https://bicon.agriculture.gov.au/BiconWeb4.0
Ⅱ 进口条件(Import Conditions)
供人类食用的熟虾
• 适用产品:
虾肉蛋白质完全凝固,无生肉残留(例如中心温度≥70°C并维持至少11秒)。
• 官方卫生证明要求:
由出口国主管机构出具,证明:
(1) 在批准场所生产,确保完全熟制;
(2) 适合人类食用。
供人类食用的生虾
• 通用规定:
所有生虾及其制品必须满足:
(1) 来自澳大利亚认可的无特定病原体国家或区域,包括:
- 白斑综合症病毒(WSSV)
- 黄头病毒基因1型(YHV1)
- 桃拉综合症病毒(TSV)
- 肠杆菌肝炎(EHP)
- 冷藏产品还需排除坏死性肝胰腺炎细菌(NHPB)
(2) 持有有效进口许可证;
(3) 在主管当局批准和监管的场所加工、检验与分级;
(4) 无可见传染病症状;
(5) 每件标注“仅供人类食用——不得用作水生动物的饵料或饲料”。
• 去头去壳生虾(允许保留末节虾壳和尾扇)
包括去头去壳生虾、腌制虾、未经半熟制BBC虾。
要求:
(1) 生产企业声明产品名称及加工方式未变更;
(2) 不得擅自更改、再加工或重新包装,除非获得书面批准;
(3) 产品不得检出WSSV和YHV1;
(4) 实际样式须与许可申请一致;
(5) 出口国主管机构签发卫生证书,证明:
a. 冷冻、去头去壳(可留末节虾壳和尾扇);
b. 在批准场所加工、检查与分级;
c. 使用OIE认可方法检测,每批未发现WSSV和YHV1;
d. 无传染病迹象;
e. 适合人类食用;
f. 包装标注指定警示语。
• 去头去壳深加工生虾(允许保留末节虾壳和尾扇)
如饺子、春卷、咖喱角、球类等成型产品。
出口国主管机构须签发卫生证书,证明:
(1) 在批准场所加工、检查与分级;
(2) 无可见传染病迹象。
• 半熟制BBC虾(允许保留末节虾壳和尾扇)
指经预炸、烘烤等方式半熟处理的裹粉/浆/糠虾。
要求:
(1) 生产企业声明产品名称及加工方式未变更;
(2) 包装须与许可证审批时评估的一致;
(3) 禁止用于动物饲料、肥料、促长剂或兽医用途;
(4) 出口国主管机构签发卫生证书,证明:
a. 在批准场所加工、检查与分级;
b. 裹粉前虾体无传染病迹象;
c. 裹粉后经半熟处理使包裹物凝固附着。
原产于澳大利亚的野生捕捞生虾,须在出口国批准工厂加工,并由主管机构出具相应卫生证书。
Ⅲ 入境检查(Entry Inspection)
所有进口虾类产品抵澳后均接受检查和/或检测。
(一)产品检查
1. 熟虾:
随机抽检,核实是否符合卫生证书中的生物安全要求。
2. 生虾及其制品:
全面核查文件与实物一致性,重点检查封识完整性,并进行到货验证检测。
其中,去头去壳生虾和半熟制BBC虾实行100%封识完整性检查。
• 去头去壳生虾:
每批须接受封识检查,并在指定实验室检测WSSV和YHV1。
• 半熟制BBC虾:
- 包裹层应呈微棕色、固态、自然附着;
- 外观须与许可评估文件一致;
- 虾尾(如有)因加热应呈粉红色;
- 不接受先半熟处理生虾肉再包裹的做法。
(二)产品批次管理
1. 批次界定:
- 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产品;
- 同一养殖池收获的产品(不同池视为独立批次);
- 每集装箱为一个批次,最多不超过一个集装箱;
- 若一集装箱含多个批次,需明确标识;若一批分两个集装箱运输,则视为两个独立批次。
2. 批次标识:
每批货物必须清晰贴标。
3. 批次数量说明:
出口商须向农业、水和环境部提供详细的批次数量与标签信息。
Ⅳ 不合格处置(Nonconforming Disposal)
不符合进口条件的虾类产品须在28天内选择以下处理方式:
— 退运;或
— 在澳大利亚认可设施中处理;或
— 在认可设施中进一步加工(如熟制)。
对于病毒检测阳性样品,澳大利亚疾病防控中心(ACDP)可进行复验。申请人须在收到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验申请。
Ⅴ 进口条件审查(Review of Import Conditions)
若产品来源国政策或动物疫病状况发生变化,澳大利亚生物安全局局长有权决定是否启动进口条件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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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暨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福州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