尿素出口通关指南:归类、检验与申报要点
含氮量最高的氮肥出口需注意这些政策与标准
2021年下半年,受多重因素影响,国际尿素价格持续高位运行。为加强出口监管,海关总署自2021年10月15日起对部分化肥商品实施出口检验措施。本文梳理尿素及车用尿素的商品知识、归类原则、检验标准与规范申报要求,助力企业合规通关。
一、尿素的基本特性与用途
尿素(分子式:CO(NH₂)₂,分子量60.06)是一种白色无味晶体,常压下熔点为132.7℃,具吸湿性、易水解,呈弱碱性。作为含氮量超过46%的高效氮肥,是目前氮含量最高的化肥产品,广泛用于农业生产。
此外,尿素还应用于环保领域——车用尿素。该产品为浓度32.5%的超纯水溶液,装入车辆尿素罐后,在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系统中与尾气中的氮氧化物发生反应,生成无害的氮气和水,有效降低柴油发动机排放污染。
二、尿素出口监管政策调整
根据海关总署2021年第81号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监管条件“B”,即出口须实施检验检疫。此举旨在引导企业规范申报,保障化肥有序出口。
小贴士:
“海关监管条件”中,“A”表示进境检验检疫,“B”表示出境检验检疫。
三、尿素商品归类指引
依据《税则》第31章注释,尿素(不论是否纯净或以水溶液形式存在)均应归入税则号列31021000。车用尿素亦按此归类。
该税号下细分两个子目:
- 3102100010:进口配额内尿素,进口关税4%,监管条件t/A/B;
- 3102100090:进口配额外尿素,进口关税50%,监管条件A/B,出口时应申报此税号,出口退税率为0%,增值税率统一为9%。
3102100090项下设有3个检验检疫编码,对应不同商品类型,企业在申报时应据实填写。
四、进出口检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法定检验商品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尿素及相关产品主要执行以下标准:
- GB 38400-2019《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 GB 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 GB 29518-2013《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AUS32)》
其中,GB 29518-2013对车用尿素的尿素含量、密度、折光率及杂质限量等关键指标作出明确规定。出口企业还需关注目的国的技术法规和准入要求,确保产品合规。
五、规范申报要求
尿素出口申报应严格遵循规范申报目录,主要内容包括:
- 品牌类型
- 出口享惠情况
- 包装规格
- 总氮含量
- 品牌(中英文)及型号
- 成分含量
以上信息供参考。供稿单位:青岛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