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进出境政策解读:哪些能带出境?如何合规申报?
了解文物出入境管理规定,合法传承文化遗产
近期,三星堆遗址新出土金面具残片、青铜神树、巨青铜面具、鸟型金饰片等500余件重要文物,引发广泛关注。文物作为人类社会活动的历史遗存,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与科学价值,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
为促进文化交流、保护国家文化遗产,合理合规地进行文物进出境至关重要。本文梳理文物出入境相关政策要点,帮助公众准确理解相关规定。
文物出境管理规定
一、禁止出境的文物范围
根据国家规定,以下文物不得出境:
- 国有文物;
- 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
- 国家明令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
二、禁止出境的具体标准
- 1949年以前(含)生产、制作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以前(含)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
- 1966年以前(含)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文物禁止出境;
- 境内现存外国文物参照我国同类文物标准执行;
- 可能损害国家民族利益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文物,不论年代一律禁止出境;
- 经审核确有重大价值但未列入目录的文物,应禁止出境。
三、需审核方可出境的文物类别
下列文物出境前须经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
- 1949年(含)以前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 1949年(含)以前的手稿、文献资料和图书资料;
- 1949年(含)以前反映各民族社会制度、生产生活的实物;
- 1949年后与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相关的代表性实物;
- 1949年后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
- 国家文物局公布的限制出境的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作品;
- 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
四、文物出境申报流程
携带文物出境,须向文物出境口岸所在地省级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申报,办理《文物出境许可证》。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将加贴标识,海关凭许可证及标识放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均须向海关申报,并提交文物出境许可证。
五、临时出境(如展览)要求
文物出境展览须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涉及一级文物且数量超过规定的,须报国务院批准。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
出境展览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登记审核,海关凭批准文件放行;复进境时须经原审核机构查验。
文物入境管理政策
一、鼓励文物回流
国家鼓励个人或单位推动流失海外文物回归。入境时应主动、如实向海关申报。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的文物可准予入境;超出部分依法征税。
二、捐赠文物免税政策
捐赠进口文物按货物进口程序办理手续。符合免税条件的,需事先向直属海关申请免税审批。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及国有文博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或追索所得的中国文物进口,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临时入境管理要求
因修复、展览、鉴定等需要临时进境的文物,须经海关加封后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并加贴临时进境标识。
已办理临时进境登记的文物,在六个月内申报复出境的,不受文物出境审核标准限制。
临时进境文物复出境,须经原审核机构查验并核发《文物出境许可证》。
文物在境内滞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复出境的,按文物出境标准重新审核。
左图为西周晚期青铜“虎鎣”(2019年回国);右图为秦公鼎(2009年回国)。
四、全国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布局
目前,国家文物局在全国设立21家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分别负责所在省份口岸的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
(以上信息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最新公布为准)
供稿单位:合肥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