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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专栏丨RCEP技术性贸易措施指南(出口玩具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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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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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RCEP专栏丨RCEP技术性贸易措施指南(出口玩具篇•上)

RCEP技术性贸易措施指南(出口玩具篇 ● 上)

聚焦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及马来西亚玩具出口合规要求

2022年1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生效,覆盖东盟10国、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成员国总人口达22.7亿,GDP和出口总额均占全球约30%。2021年,我国对RCEP成员国出口玩具达559.6亿元,占全国玩具出口总额的18.8%。其中,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马来西亚位列我国玩具前十大出口市场。

2021年我国出口RCEP成员国玩具示意图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中“加大对RCEP成员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关注和研究”的要求,本文梳理RCEP主要成员国在玩具领域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助力企业合规开拓国际市场。

日本

监管机构
日本厚生劳动省(MHLW)、经济产业省(METI)和总务省(MIC)负责玩具安全监管,日本玩具协会(JTA)制定安全标准ST 2016,海关负责进口放行。

技术法规与标准
主要法规包括:
- 《食品卫生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添加剂等的规范和标准》:规定折纸、奶嘴、金属首饰类玩具的重金属及邻苯二甲酸酯限量;
- 《电气用品安全法》:适用于电热、电动玩具及变压器,明确电压、材料、标识等要求;
- 《电波法》:含蓝牙、WiFi、RFID功能的玩具须通过TELEC认证;
- 《家用产品有害物质控制法》及实施条例:管控有害物质含量;
- 《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容器和包装回收利用法》:涉及包装、标识与回收要求。

核心标准为JTA发布的ST 2016(第三版),涵盖机械物理、燃烧及化学安全性能。该标准属自愿性,但加贴ST标志是进入主流市场的前提。ST标志在日本消费者中认可度高,未获标志的14岁以下儿童玩具难以销售。

合格评定程序
1. 生产商或进口商需加入日本玩具协会并签约使用ST标志,经指定机构测试合格后获得授权码,方可加贴ST标志(有效期2年,签约期1年)。
2. 秋千、滑梯、脚踏车等婴幼儿玩具可申请SG标志,需由认证测试机构抽样检测或通过注册工厂生产。
3. 电气类玩具须加贴PSE标志,制造商/进口商须完成METI通报、符合技术标准、保存测试记录。特定产品须在授权或批准实验室完成测试。

提示
出口企业应重点关注《食品、添加剂等的规范和标准》《电气用品安全法》《电波法》《家用产品有害物质控制法》中的具体指标、标识、检测报告及包装要求。ST 2016与我国GB 6675均基于ISO 8124,但需特别关注日本特有要求,如电池驱动玩具、模拟食品玩具及带食品香味玩具的规定。

韩国

监管机构
贸易、工业和能源部(MOTIE)制定技术法规,技术与标准局(KATS)制定安全标准,海关负责进口放行。

技术法规与标准
2017年生效的《儿童产品安全特别法》(新修正案于2022年8月4日实施)规定玩具须符合《儿童产品通用安全标准》中的玩具安全标准。

合格评定程序
1. 实施KS认证制度,由KATS管理,儿童产品须经认证方可上市;
2. 制造商或进口商在发货或清关前,须委托指定机构对每种型号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安全认证机构报告;
3. 检测合格后,方可加贴安全确认标志。

提示
企业应重点关注《儿童产品安全特别法》下的KS认证、安全检查流程及安全确认标志要求。KS G ISO 8124等同采用ISO 8124,与我国GB 6675同源,需注意版本差异及本地化修改内容。

澳大利亚 / 新西兰

监管机构
澳大利亚由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CCC)执行法规,标准协会(SA)制定标准,边防局(ABF)负责放行;
新西兰由商务委员会(NZCC)和消费者事务部执行法规,标准协会(SNZ)制定标准,海关放行。

技术法规与标准
- 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法案》(CCA)附录2为消费者法(ACL),用于监管消费品安全;
- 新西兰《公平交易法》《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消费品安全标准及违规责任;
两国通过《澳新更紧密经济关系贸易协定》和《跨塔斯曼相互认可计划》(TTMRA)协调法规,联合发布AS/NZS标准,实现互认。

合格评定程序
1. 玩具须依据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测试,通过SAI(原SAA)认证方可销售,流程包括申请、送样、整改(如不合格)、报告评估与发证;
2. 电动、无线电遥控玩具还需向澳大利亚通讯管理局(ACMA)申请RCM认证;
3. 澳大利亚实行强制召回监管,供应商须在48小时内向ACCC报告,否则面临罚款;
新西兰实行自愿与强制召回结合制度,供应商须依《消费者保护法》赔偿消费者。

提示
出口企业应重点关注测试、认证、标识及召回机制。AS/NZS ISO 8124与我国GB 6675均基于ISO 8124,需关注版本更新及本地化调整。

马来西亚

监管机构
国内贸易合作和消费保障部(KPDNHEP)制定法规,标准局(SIRIM)制定标准,海关(KDRM)负责放行。

技术法规与标准
2016年颁布《消费者保护(安全标准合格证书及合格标志)(修正案)法规2016》(P.U.(A) 252/2016)和《消费者保护(玩具安全标准)(修正案)法规2016》(P.U.(A) 257/2016),分别于2016年10月7日和2018年1月1日生效,扩大了玩具需符合的标准清单。

合格评定程序
1. 进口玩具须符合《消费者保护(玩具安全标准)(修正案)法规2016》规定的安全标准;
2. MC安全认证由KPDNHEP负责;
3. 产品或包装须标有MC标志、注册号、制造商/进口商/经销商名称及地址;
4. MC标志最小尺寸为5mm×5mm,清晰、耐久、易识别。

提示
企业应重点关注《消费者保护(玩具安全标准)法规》的检测项目与方法,以及《合格证书及标志法规》的认证与标识要求。马来西亚采用ISO、IEC标准,同时认可EN、ASTM F963,而我国GB 6675基于ISO 8124,需注意各国标准间的差异。

本文信息来源于国内外政府机构及相关专业网站,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主管机构官方解释为准。

供稿单位: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暨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汕头海关、广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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