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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4号丨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4号丨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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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5号同时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海关总署发布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新规

2021年第44号公告明确完税价格审定条件与备案流程

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44号公告,就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作出明确规定。该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15年第15号公告同时废止。

一、公式定价定义
公式定价指在向中国境内销售货物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数值约定价格,而是通过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的交易方式。结算价格为买方实际或应付的货款总额。

二、适用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进口货物,可依据合同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完税价格:
(一)货物运抵境内前或保税货物内销前,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二)结算价格取决于双方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
(三)自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依据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四)结算价格符合《审价办法》关于成交价格的相关规定。

三、备案管理要求
纳税义务人应在首批货物进口或内销前,向申报地海关或企业备案地海关提交《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海关在收齐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确认。
若申报时即可确定结算价格,则无需提前备案。未能事先备案的,须在首批货物申报时补办。

四、备案所需材料
(一)进口合同、协议(含长期合同等);
(二)定价公式的作价基础、计价期、结算期、折扣、成分含量、数量等关键要素,以及进境关别、申报安排等说明;
(三)其他相关说明和资料。

五、变更与申报要求
已备案合同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首批货物申报前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结算价格无法确定、以暂定价格申报的,需办理税款担保。申报时应准确填报报关单中的“公式定价确认”“暂定价格确认”栏目,并在备注栏填写备案号。

六、结算时限与后续处理
原则上应在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确定结算价格。确有需要的,经申请并获海关同意,可延长至9个月。逾期未确定的,海关将依规审定完税价格。
结算价格确定后30日内,纳税义务人须向海关提交最终结算材料,办理报关单修改、调整“暂定价格确认”状态及相关税款缴纳手续。结算价格确定日以卖方出具最终结算发票的日期为准。

本公告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内容,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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