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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监管】安全生产月 | 学好用好《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

【通关监管】安全生产月 | 学好用好《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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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2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

聚焦《安全生产法》修订亮点与企业合规要求

2022年6月是第2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为“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关乎人民福祉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人都是参与者,没有旁观者。今年的主题强调落实主体责任,推动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筑牢安全防线。

《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制定实施,分别在2009年、2014年和2021年进行了三次修正,最新版本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旨在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进平安中国建设。

《安全生产法》五大核心亮点

一、贯彻新思想新理念

明确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源头治理,从制度层面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二、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新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高危行业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等关键机制,健全制度保障体系。

三、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 强化党委政府领导责任: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要求地方政府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能力建设,并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 厘清部门监管职责:对新兴行业领域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按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管部门。
  3. 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须落实全员责任制及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4. 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提升至“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高度。
  5. 加强社会监督与联合惩戒:行政处罚信息须在7个工作日内公开曝光,实施执法频次增加、项目审批暂停、保险费率上调、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
  6. 关注从业人员心理状态:新增规定要求企业关注员工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心理疏导与精神慰藉,防止因行为异常引发事故。

四、强化新问题新风险应对

  • 禁止矿山等高危行业施工单位非法转让资质或违法分包转包;
  • 餐饮等行业使用燃气的单位必须安装并正常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 安全评价、检测机构须实行报告公开制度,严禁租借资质、挂靠或出具虚假报告。

五、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 提高罚款金额:事故罚款上限提至1亿元;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比例由年收入30%~80%提高至40%~100%。
  • 严格处罚方式: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可按日连续计罚。
  • 强化关闭与禁入机制:对屡罚不改、情节恶劣的企业依法吊销证照,对责任人实施职业禁入。

海关提示:危险化学品进出口合规要点

1. 安全生产管理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安全。

2. 危险化学品进出口合规要求
进出口企业应确保产品符合以下标准:
(一)我国强制性技术规范(适用于进口);
(二)国际公约、规则、协议等;
(三)输入国或地区的技术法规与标准(适用于出口);
(四)海关总署指定的技术规范与标准。

3. 进口申报要求
报关时需填报危险类别、包装类别、联合国编号(UN编号)、包装标记(UN标记),并提交: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抑制剂或稳定剂添加情况说明(如适用);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和中文安全数据单样本。

4. 出口申报要求
报检时应提供:
(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除豁免情形);
(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四)危险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样本(外文需附中文翻译);
(五)抑制剂或稳定剂添加情况说明(如适用)。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转载请注明来源“12360海关热线”

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单位:厦门海关
审核单位: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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