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违不罚”与主动披露:海关行政处罚从轻减轻政策解读
了解海关“首违不罚”适用条件及企业主动披露政策红利,合规经营享信用激励
“首违不罚”是什么?是否真的可以免于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无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需注意,举证责任在当事人。
上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具有明确法律支撑。对依法不予处罚的,海关将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若不满足“首违不罚”,还有哪些途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企业可通过“主动披露”实现从轻、减轻甚至免于处罚。主动披露指企业在进出口货物放行后,自查发现存在少缴、漏缴税款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并接受处理的情形。该制度是海关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主动披露的三大政策红利:
1. 行政处罚方面
对主动披露的企业,海关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涉税违规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
- 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主动披露,且消除危害后果;
- 3个月后披露,但漏缴税款占比低于10%或金额在50万元以下,并已补缴且消除后果。
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
2. 滞纳金减免方面
企业通过主动披露发现少缴、漏缴税款并主动补缴的,海关可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
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2号、2015年第27号
3. 企业信用管理方面
主动披露后被处以警告或规定数额以下罚款的,不纳入海关企业信用状况记录,不影响企业信用评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1号令)
所有书面报告都算主动披露吗?
并非所有报告均可认定为主动披露。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认定:
- 报告前海关已掌握违法线索;
- 报告前海关已通知实施稽查;
- 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隐瞒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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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哈尔滨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