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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那些规定

【行政处罚】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那些规定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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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那些规定

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定详解

执法程序、适用情形及从轻处罚条件全面解析

海关行政处罚由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调查或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一、当事人可否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可委托代理人办理案件相关手续。委托时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内容包括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及权限、代理期限、委托日期,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二、哪些情形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1.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 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 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 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6. 积极配合调查且认错认罚,或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行政处罚依据的原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若作出处罚决定时相关法规已被修改或废止,且新规定处罚更轻或不认为违法的,适用新规定。

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快速办理程序和一般程序。

1. 简易程序适用情形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海关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2. 快速办理程序适用情形

对于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当事人书面申请、自愿认错认罚且有证据佐证的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快速办理:

  • 适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处理的;
  • 报关企业或人员未合理审查委托人提供信息真实性,或因工作疏忽导致上述条款情形的;
  • 适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 违反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的;
  • 旅检渠道查获走私货物、物品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
  • 其他违反监管规定案件中,货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下或物品价值十万元以下(影响出口退税管理且申报价格超五十万元的除外);
  • 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处警告或最高罚款三万元以下的;
  •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3. 一般程序适用情形

不符合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程序的案件,适用一般程序。海关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供稿单位:济南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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