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解读
加强口岸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出入境人员饮食安全
为加强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海关对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全过程监管。依据《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现将主要监管内容进行梳理和解读。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适用于在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为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饮用水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管理
从业人员卫生管理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风险分析与分级管理
罚则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管理
从事口岸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前,单位须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所、环境、设施及设备;
(二)餐饮单位需制定符合安全要求的操作规范和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四)从业人员未患有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传染病;
(五)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食品卫生安全常识。
申请时需提交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和工艺流程图;
(三)原料组成、设备资料、卫生设施及包装材料说明;
(四)生产用水卫生检验报告(适用于食品生产单位);
(五)产品标准、标识、检验结果及安全控制措施。
许可申请流程可通过海关总署官网“政务公开—海关法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查询,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变更延续补发、终止撤销注销等环节。
从业人员卫生管理
从业人员每年须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新入职或临时上岗人员须在岗前完成体检。海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单位开展人员培训与考核工作,从业人员应掌握食品卫生常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强化食品检验工作,并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采购食品及原料时,须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并查验供货方卫生许可证。为出入境交通工具供餐的单位还需建立供货商卫生档案,内容包括:
(一)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进口原材料的食品卫生证书复印件;
(三)供货合同或意向书;
(四)相关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明;
(五)产品清单及其他必要资料。
海关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重点包括:
(一)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及培训情况;
(二)卫生管理组织与制度落实情况;
(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设施布局与工艺流程;
(四)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
(五)原料感官性状、添加剂使用及索证情况;
(六)食品卫生检验执行情况;
(七)食品、餐具及盛装容器的现场检查与采样检验;
(八)供水卫生状况;
(九)洗涤剂、消毒剂使用情况;
(十)医学媒介生物防治情况。
日常监督由两名以上口岸卫生监督员实施,规范填写评分表。海关按规定采集样品并送检,同时出具采样凭证。
风险分析与分级管理
海关结合法律标准和现场监督情况,对国境口岸食品实行风险分析与分级管理。
通过监测食源性疾病发生与流行趋势,开展风险评估,提出防控对策。根据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对单位实施分级管理:
(一)A级单位:许可与检查均良好,每6个月不少于1次监督;
(二)B级单位:一项良好,每3个月不少于1次监督;
(三)C级单位:两项一般,每月不少于1次监督;
(四)D级单位:许可差或日常监督较差,不予许可或不予续延;
(五)未实施分级管理的单位,每2个月不少于1次监督。
海关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风险变化和监督情况调整单位等级。
罚则
对违反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海关将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形包括:
(一)未取得或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
(二)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三)允许无健康证明人员上岗,或未调离患有传染病的从业人员;
(四)拒绝接受海关卫生监督;
(五)其他违法行为。
从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的,也将被依法处罚:
(一)无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二)伪造体检报告;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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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厦门海关
审核单位:海关总署卫生检疫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