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处罚法》实施一周年:海关执法实践中的四大关键应用
黄埔海关缉私局以案说法,解读“两法衔接”“从旧兼从轻”“择一重处”及听证程序适用要点
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新修订《行政处罚法》,将全面依法治国和执法改革成果制度化,强化权利保障与权力规制,对规范行政执法、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值此新法实施一周年之际,黄埔海关缉私局公职律师服务岗结合典型案例,解析其在海关行政处罚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
案例:某走私团伙通过海上偷运香港“红油”进境牟利,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因情节轻微且主动退赃、认罪认罚,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将案件移交海关处理。海关依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没收走私货物并处罚款;鉴于货物已全部销售,依法追缴等值价款38万余元。
法律点评:该案体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违法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必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杜绝“以罚代刑”。经司法程序认定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罚但需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依法处理。此举不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加强协调配合,健全案件移送机制,完善证据移交与信息通报制度。
本案中走私货物已售出,属于“无法没收”情形,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追缴等值价款,合法合规。
“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
案例:A公司于2020年8月申报进口188项货物,经查验发现含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6400千克。2021年5月,该公司主动将废物退运出境。同年7月16日,海关依据2016年修正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结合其积极整改情节,对其减轻处罚,罚款6万元。
法律点评: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幅提高罚款幅度(50万至500万元),而原法为10万至100万元。由于违法行为发生于新法生效前,处罚决定作出在新法实施后,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处罚较轻的旧法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正式确立该原则,体现“法不溯及既往”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法治精神。
“择一重处”原则适用
案例1:B公司出口一批跨境电商货物,未申报一次性医用口罩236100个,属法定检验商品,构成未报检及申报不实行为。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可处货值金额5%至20%罚款;依《海关法》相关规定,最高罚款3万元。海关依照“择一重处”原则,适用处罚更重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行处罚。
案例2:C公司持濒危物种进口许可申报紫檀锯材21立方米,实际到货26立方米,存在超量进口、影响税款征收及动植物检疫不符等多项违规。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分别对应不同罚款标准。海关比较后选择处罚最重的“影响许可证件管理”条款,最终罚款6600元。
法律点评:当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时,不得重复罚款,须按“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将“择一重处”原则法定化,统一执法尺度,减少争议,提升行政效率。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
案例:D公司申报进口燃气发电机组,商品编码申报错误,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海关拟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处以85万元罚款。2021年11月10日,海关发出《行政处罚告知单》,告知其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D公司于11月13日申请听证,海关于16日通知听证时间地点,并如期举行听证程序。
法律点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处罚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明确:对法人罚款10万元以上即应告知听证权。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后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原为三日),行政机关须依法组织听证,并将听证笔录作为作出决定的重要依据。听证制度的完善,增强了执法透明度,保障了当事人救济权利,有助于化解执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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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黄埔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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