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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52号令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令

海关总署第252号令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令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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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发布新版进出口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统一商品归类标准,提升通关规范性

海关总署于2021年9月18日发布第252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2007年发布的第158号令(经2014年第218号令修改)及2008年发布的第17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行为,确保归类的准确性与统一性,依据《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进行商品归类申报,以及海关审核确定商品编码的全过程。

二、商品归类基本原则

商品归类应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为基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发布的行政裁定、归类决定等文件进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作为参考依据。 归类须遵循客观、准确、统一原则,并以申报时或货物运抵监管区时的实际状态为准。

三、申报与审核要求

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申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信息,并自行完成商品归类,确定对应的商品编码。海关在审核过程中有权查阅资料、要求提供样品或技术文件、组织化验检验,相关方应予以配合。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可书面申请保密,但不得以此拒绝提供必要资料。

四、化验检验程序

海关可根据需要对货物属性、成分、结构等实施化验检验,作为归类依据。取样时收发货人应到场协助;拒不到场的,海关可径行取样并通知相关责任方确认。 海关技术机构应在收到样品后15日内出具结果,特殊情况除外。结果作出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人,可应要求提供纸质报告。 第三方检验结果与海关不一致的,以海关认定结果为准。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申请复验,同一样品仅限复验一次。

五、归类调整与担保放行

海关发现归类不准确的,可依规重新确定并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企业自查发现错误的,也应主动申请更正。 在归类未最终确认前申请放行的,需按担保规定提供相应担保。但涉及许可证件缺失或法律禁止担保的情形,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六、预裁定与归类决定

企业可依法申请商品归类行政裁定或预裁定。海关总署可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全国海关统一执行。 归类决定所依据法规发生变化或存在错误的,海关总署应及时修改或撤销,并对外公布。

七、法律责任与实施效力

因归类问题导致税款退税、补征、追征及滞纳金征收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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