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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2号丨关于查办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案件举报奖励工作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2号丨关于查办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案件举报奖励工作事宜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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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海关总署发布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举报奖励新规

明确奖励标准 最高奖励50万元

海关总署于2021年9月18日发布第72号公告,就查办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案件的举报奖励事宜作出明确规定,旨在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打击野生动物走私行为,维护生态安全与公共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规定,举报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将予以奖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所获信息不适用本奖励政策。

奖励条件包括:举报对象明确、事实具体;举报内容未被海关掌握或更具详实性;且经查证达到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如下:

  • 行政案件:按罚没收入(含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10%以内发放,最高不超过30万元;无罚没或金额较低的,可视贡献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 刑事案件:按依法没收违法所得的10%以内或对应法定刑期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
    • 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奖励不超过10万元;
    •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不超过25万元;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不超过50万元。

若同时符合多项标准,按有利于举报人原则择一执行。超出原规定奖励上限的,须经海关总署批准。

根据举报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奖励金额按以下比例核定:

  • 信息完整准确、与事实相符:按标准的70%-100%发放;
  • 提供关键要素但需进一步核查:按30%-70%发放;
  • 仅提供部分可查要素:按30%以下发放。

领取方式:举报可实名或匿名进行。匿名举报人需提供可识别身份的信息以便领取奖励。奖励须在接到通知后六个月内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双方证件。逾期未领视为自动放弃。

权利义务方面:举报人应确保举报内容真实,故意诬告或谋取非法利益的将依法追责。海关须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泄露信息造成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事项按海关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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