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原产地管理办法实施在即,企业申领指南全解析
海关总署发布《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55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并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帮助企业顺利办理RCEP出口货物原产地签证,现将相关要点梳理如下。
#01 RCEP原产地证明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已备案的境内生产商及其代理人,均可向我国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
提示:已在海关办理过原产地业务的企业,无需重复备案,协定生效后可直接申请证书。企业可通过当地海关或12360热线确认资格。
申请时间:应在货物装运前提交申请。如因合理原因未能及时申请,可在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
#02 申请材料要求
(1)原产资格证明材料
申请人需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原产资格及原产国(地区)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成本明细单、加工工序说明、原材料采购发票与合同、产品标签及外包装等。
(2)背对背原产地证书申请
申请背对背原产地证书的,须提交初始原产地证明正本。该证明适用于中间缔约方对已获原产地资格的货物进行分批转运,仍可享受关税优惠,有效期不得超过初始证书有效期。
(3)文件保存义务
申请人应自原产地证明签发之日起3年内,保存能充分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相关文件,形式可为电子或纸质。
重要提醒:相关资料须妥善保存3年。
#03 申请流程
(1)通过“单一窗口”申报
自2022年1月1日起,企业可登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new.singlewindow.cn/),进入“原产地”模块→“海关原产地证书申请”进行在线申报。
(2)申领空白证书
企业可提前向签证机构申领RCEP空白原产地证书,并做好使用台账管理。建议指定专人负责证书申领与保管。
(3)现场提交签证
申报信息经审核通过后,企业需打印证书并加盖中英文签证章、由申报员签字,提交至签证机构现场完成审核签证。
提示:目前RCEP原产地证书暂不支持自助打印,预计初期以纸质签证为主。
#04 原产地规则解读
(1)累积规则
在RCEP区域内,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其他缔约方原产材料可视为本地原产材料,降低原产资格获取门槛,促进区域产业链协同布局。
(2)微小含量规则
对于未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非原产材料,若其价值不超过货物FOB价的10%(第1–97章),或重量不超过总重量的10%(第50–63章,纺织类),仍可认定为原产货物。
#05 证书重发与更正
(1)重发证书
原证书遗失或损毁的,申请人可在签发之日起1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签发经认证的副本。需提交重发申请书、情况说明、原证书留档资料等。
(2)证书更正
证书信息有误的,可在签发之日起1年内凭正本申请更正,方式包括:
- 方式一:由签证机构签发新证并作废原证,需提交更改申请、原始证书及相关佐证材料(如提单、信用证等);
- 方式二:在原证上手工更正,由签证机构签名盖章,适用于已提交进口国海关的情况。
供稿单位:宁波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