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特种设备申报政策调整要点解读
“一个不变、两个明确、一个优化、一个关注”助力企业合规申报
特种设备定义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适用设备。
进口特种设备需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关条例要求,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交监管证件供验核。
市场监管总局于2021年11月30日发布《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相关修订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的调整与进口申报密切相关。海关已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系统中新增特种设备属性申报功能,旨在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安全监管,便利企业合规操作。
进口企业:近期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政策是否有调整?对进口申报有何影响?
小关:根据最新公告,政策变化可概括为“一个不变、两个明确、一个优化、一个关注”。
一个不变
进口特种设备的总体许可要求保持不变:
- 承压类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安全附件、压力管道元件等)继续实施制造许可制度;
- 机电类设备(如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在使用前须通过型式试验。
两个明确
- 需取得制造许可的压力管道元件组合装置包括:
- 燃气调压装置
- 减温减压装置
- 流量计(壳体)
- 锅炉范围内管道
- 长输油气管道用工厂化预制管段
申报时应选择监管证件代码“430-境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填写生产企业许可编号。
- 需通过型式试验的承压类部件包括(除气瓶阀门外均为压力管道元件):
- 气瓶阀门(不含非车用燃气气瓶阀门)
- 无缝钢管(热扩)、有色金属管、球墨铸铁管、复合管
- 复合管件、非金属管件(不含聚乙烯管件)
- 金属阀门(公称压力≤4.0MPa)、非金属阀门
- 旋转补偿器、非金属膨胀节
- 金属密封元件、非金属密封元件
- 防腐管道元件
- 井口装置和采油树、节流压井管汇、阻火器
申报时应选择监管证件代码“429-进口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并填写对应产品型式试验证明编号。
一个优化
优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系统中的“货物属性”申报参数,新增“39-特种设备”和“40-非特种设备”两项选项:
- 符合《特种设备目录》定义的产品,须选择“39-特种设备”;
- 原理、结构、功能类似但不在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应选择“40-非特种设备”。
一个关注
鉴于相关政策已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密切关注市场监管部门后续发布的实施细则,确保在进口申报时准确填报货物属性,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监管证件信息,完成联网核查。
进口企业:感谢海关提示,我们将认真学习政策,规范申报流程。
小关: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海关或市场监管部门获取支持。
海关提醒
进入新发展阶段,统筹发展与安全至关重要。企业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增强进口商品安全意识,确保特种设备合规进口,更好服务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供稿单位:天津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