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角下的海关执法:权利边界与合规指引
从人身权到知识产权,解析海关执法如何平衡公权与私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公民权利的宣言书,明确了民事主体的各项合法权益,也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划定了边界。海关作为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监管职责的同时,必须尊重和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当海关执法与《民法典》相遇,如何依法履职、规范执法?以下从八大权利维度进行解读。
人身权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根据《海关法》,海关在对走私嫌疑人进行身体检查时,须在隐蔽场所或非检查人员视线外,由两名以上同性别工作人员执行;对有嫌疑人员依法扣留的,应出具扣留决定书,时限一般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排除嫌疑或期限届满后,须立即解除并出具解除文书。
提示:海关执法应严格遵守程序,尊重和保障相对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
隐私和个人信息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条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职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非法提供。
海关在监管过程中获取的企业商业秘密、个人身份信息等,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严禁擅自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
提示:侵犯隐私或个人信息权益的,将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名称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赋予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称权,包括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报关单位作为海关管理相对人,须如实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提示:为虚增贸易额、套取退税而“出卖”企业名义、允许他人挂靠经营(即“买单卖单”)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被责令整改、暂停业务;若与走私行为通谋,将依法追究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权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仍实施,或被代理人明知代理行为违法未反对的,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是进出口贸易中的常见法律关系,双方应在合法框架内明确权利义务。
提示:对于“包税”“洗单”等明显规避税收监管的代理要求,相关方应审慎识别,避免陷入违法行为。
财产权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物权变动需依法登记或交付,侵害物权造成损害的,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
海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税收保全、强制措施等涉及财产权处置行为时,须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及海关相关法规执行。
提示:海关应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妥善保管;因措施不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所有权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确认所有权人对其不动产或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尽管所有权受平等保护,但在特定情形下受到限制。例如,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法定检验进口商品未经检验不得销售或使用。
提示:对海关允许先行提离但尚未出具合格结论的货物,企业擅自投入市场使用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担保权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了抵押权的设立条件及可抵押财产范围,涵盖建筑物、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多种资产。
根据《海关法》,海关监管货物未经许可不得抵押、质押或作其他处置。保税货物、减免税设备、暂时进出境货物等均属监管范畴,处置前须向海关申报。
提示:债权人在接受进出口企业提供的抵押时,应核查抵押物是否处于海关监管状态,防范无法优先受偿的风险。
知识产权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实施边境执法保护。
提示:企业应及时向海关备案知识产权,发现侵权货物进出境线索时,可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请查扣,提升维权效率。
以上内容供参考。供稿单位:济南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