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进口伊朗鲜食柑橘
符合植物检疫要求的橙、桔、甜柠檬可输华
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82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伊朗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植物检疫要求的伊朗鲜食柑橘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伊双方签署的植物检疫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柑橘,涵盖橙(Citrus sinensis)、桔(Citrus reticulata)和甜柠檬(Citrus limetta)。
三、允许产地
伊朗境内所有柑橘产区。
四、注册管理要求
输华柑橘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须由伊朗农业部(MJA)审核备案,并经中国海关总署(GACC)与MJA共同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和代码,名单每年出口前由MJA提交GACC并在其官网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共10种)
1. 橙黄粉虱
2. 地中海实蝇
3. 无花果蜡蚧
4. 石榴螟
5. 梨形圆棉蚧
6. 拟长尾粉蚧
7. 柑橘绿绵蜡蚧
8. 绿绵蜡蚧
9. 亚洲柑橘黄龙病菌
10. 柑橘溃疡病菌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果园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和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针对特定有害生物采取以下措施:
- 石榴螟:柑橘须来自经认可的非疫生产点。每3公顷设1个性诱剂诱捕器,每2周检查一次;每2周剖果调查一次,每公顷不少于30个果。发现该虫则相关果园本季不得输华。
- 地中海实蝇:从开花期至采收期开展监测,每平方公里至少设置2个诱捕器,每2周检查一次。发现后须立即防治。
- 其他有害生物:生长季节每2周进行一次果园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生物或化学防治措施,并保留记录备查。
(二)包装厂管理
加工、包装、储藏全过程须在MJA监管下进行。柑橘须经过水洗、刷果、杀菌、打蜡、分级挑选,剔除病虫果、烂果及枝叶土壤等杂质。包装后应单独存放,防止再感染。
(三)包装要求
1. 包装材料须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
2. 每个包装箱须标注产品名称、国家、产地、果园及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
3. 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4. 集装箱须保持良好卫生条件,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5. 使用木质包装的,须符合国际标准ISPM 15规定。
(四)检疫处理
所有输华柑橘须进行冷处理:
- 柠檬:果肉温度≤3°C,持续18天以上。
- 橙、桔:可选以下任一方案:
– ≤1.11°C,处理14天以上;
– ≤1.67°C,处理16天以上;
– ≤2.22°C,处理18天以上。
冷处理须在MJA或授权人员监督下按指定程序执行。
(五)出口前检疫
前两年按每批2%比例抽样(不少于1200个果实),并对至少60个样品或可疑果剖检。两年内无问题后,抽样比例可降至1%(不少于600个)。发现石榴螟则相关果园暂停出口;发现其他关注有害生物,该批货物不得出口。
(六)植物检疫证书
合格柑橘由MJA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信息,并附加声明:“该批货物符合伊朗鲜食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实施冷处理的,须注明处理温度、时间、设施名称或代码;途中冷处理还需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及相关集装箱和封识号码。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柑橘抵达中国口岸时,海关将核查检疫许可、植物检疫证书、包装标识及冷处理记录。
不符合情形及处理方式:
- 来自未经注册果园或包装厂:不准进境。
- 冷处理无效:在口岸补做冷处理,否则退回或销毁。
- 检出石榴螟:整批退回或销毁,暂停相关果园及包装厂输华资格,必要时暂停全国柑橘进口。
- 检出地中海实蝇活体:退回、销毁或检疫处理,暂停相应包装厂输华。
- 检出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视情采取进一步措施。
-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退回或销毁。
上述情况发生后,伊朗方面须查明原因并整改。
八、符合性审查
项目启动首年,中国海关总署将在伊朗协助下对柑橘种植区进行实地或远程视频考察,确保符合检疫要求。
九、回顾性审查
贸易开始后每5年,中方将对协议执行情况进行回顾审查,必要时派员赴伊考察,并经双方同意后修订检疫要求。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海关总署
2022年8月31日

